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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例第172号】阻断性侵犯罪未成年被害人感染艾滋病风险综合司法保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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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12-01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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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例第 172 号】阻断性侵犯罪未成年被害人感染艾滋病风险综合司法保护案

  (检例第 172 号)

  【关键词】

  奸淫幼女 情节恶劣 认罪认罚 艾滋病暴露后预防 检察建议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 在受邀介入侦查时, 应当及时协同做好取证和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工作。对于遭受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性侵的未成年被害人, 应当立即开展艾滋病暴露后预防并进行心理干预、司法救助, 最大限度降低犯罪给其造成的危害后果和长期影响。行为人明知自己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 奸淫幼女, 造成艾滋病传播重大现实风险的, 应当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对于犯罪情节恶劣, 社会危害严重, 主观恶性大的成年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 即使认罪认罚也不足以从宽处罚的, 依法不予从宽。发现类案风险和社会治理漏洞, 应当积极推动风险防控和相关领域制度完善。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 男,1996 年 8 月出生,2016 年 6 月因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入所体检时确诊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同年 10 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6 个月。2017 年 10 月确诊为艾滋病病人, 但王某某一直未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 (女, 案发时 13 周岁) 于案发前一周在奶茶店相识, 被害人告诉王某某自己在某中学初一就读, 其父母均在外务工, 自己跟随奶奶生活。2020 年 8 月 25 日晚, 被告人王某某和朋友曹某某、被害人林某某在奶茶店玩时, 王某某提出到林某某家里拿酒喝。21 时许, 王某某骑摩托车搭乘林某某、曹某某一同前往林某某家, 到达林某某所住小区后曹某某有事离开。王某某进入林某某家后产生奸淫之意, 明知林某某为初一学生, 以扇耳光等暴力手段, 强行与林某某发生性关系。当晚林某某报警。次日下午, 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但未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系艾滋病病人的事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开展保护救助。2020 年, 四川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与各镇 (街道) 政法委员和村 (社区) 治保委员建立了应急处置、线索收集、协作协同等涉未成年人保护联动机制。2020 年 8 月 26 日上午, 县公安局向县检察院通报有留守儿童在 8 月 25 日晚被性侵, 县检察院通过联动机制获知该犯罪嫌疑人已被确诊艾滋病。县检察院受邀介入侦查, 一方面建议公安机关围绕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是否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以及被害人遭受性侵后身心状况等情况调查取证; 另一方面, 启动未成年人保护联动应急处置机制, 协同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部门对被害人开展艾滋病暴露后预防, 指导被害人服用阻断药物。因阻断工作启动及时, 取得较好效果, 被害人在受到侵害后进行了三次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均呈阴性。检察机关还会同公安机关全面了解被害人家庭情况, 协调镇、村妇联、教育行政部门开展临时生活照料、情绪安抚、心理干预、法律援助、转学复课、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并对被害人开展司法救助。

  组织不公开听证。本案审查过程中, 对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不存在争议, 但对于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存在认识分歧。为保护被害人隐私,2021 年 1 月 13 日, 县检察院组织召开不公开听证会, 听取艾滋病防治专家、法学专家和未成年人保护单位等各方面意见。听证员认为, 犯罪嫌疑人已经确诊为艾滋病病人, 案发时处于发病期, 其体内病毒载量高, 传染性极强, 给被害人带来了极大的感染风险。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系艾滋病病人, 性侵幼女, 严重危及被害人身心健康, 其社会危害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至五项规定的严重情形具有相当性。经评议, 听证员一致认为本案应按照“奸淫幼女情节恶劣”论处。

  指控和证明犯罪。某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事实、证据并参考听证意见审查认为, 王某某属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决定以强奸罪提起公诉, 综合王某某系累犯, 以及具有进入未成年人住所、采取暴力手段、对农村留守儿童实施犯罪等司法解释性文件规定的从严惩处情节, 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量刑建议。

  2021 年 2 月 8 日, 某县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 但提出以下辩解及辩护意见: 一是被告人的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的后果, 不应当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情形; 二是被告人认罪认罚, 建议从宽处理。

  针对第一条辩解及辩护意见, 公诉人答辩指出: 本案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情节加重, 而不是第五项结果加重。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评价为“情节恶劣”, 主要理由: 一是王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 亦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危害后果, 仍强行与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 无视他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其行为主观恶性大。二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自我保护能力更弱, 是刑法特殊保护对象。本案被害人是只有 13 周岁的幼女, 被艾滋病病人王某某性侵, 有可能因感染艾滋病导致身体健康终身受害, 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造成艾滋病传播重大现实风险, 犯罪性质恶劣, 社会危害严重。三是虽然被害人目前未检出艾滋病病毒, 但危害后果的阻断得益于司法机关和卫生健康部门的及时干预, 不能因此减轻被告人的罪责。而且, 由于检测窗口期和个体差异的存在, 尚不能完全排除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可能。这种不确定性将长期影响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人的生活。因此, 应当认定被告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针对第二条辩解及辩护意见, 公诉人答辩指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 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犯罪情节恶劣, 社会危害严重, 主观恶性大。且王某某系累犯, 又有采取暴力手段奸淫幼女、对农村留守儿童实施犯罪等多项从严惩处情节, 虽然认罪认罚, 但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影响, 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情形。

  处理结果。2021 年 2 月, 某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 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宣告后, 王某某未提出上诉, 判决已生效。

  制发检察建议。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性侵害犯罪案件, 若不能及时发现和确认犯罪嫌疑人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 并立即开展病毒阻断治疗, 将给被害人带来感染艾滋病的极大风险。结合本案暴露出的问题, 检察机关开展了专项调查, 通过调阅本县 2017 年至 2020 年性侵案件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讯问、拘留入所体检等相关材料, 以及到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走访了解、查阅档案、询问相关人员、听取意见等, 查明: 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的规定, 公安机关对依法拘留的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卫生健康部门要对建档的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进行医学随访, 对公安机关采取的防治措施应当予以配合。但实践中, 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会主动告知被害人和公安机关自己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 公安机关主要通过拘留入所体检才能发现犯罪嫌疑人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通过办案数据分析, 拘留入所体检超过案发时间 24 小时的占比达 85.7%, 这就势必会错失对被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性侵的被害人开展暴露后预防的 24 小时黄金时间。存在此问题的原因主要在于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部门之间对案发后第一时间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缺乏有效沟通核查机制, 对性侵害被害人健康权、生命权保护存在安全漏洞。某县人民检察院随即向县公安局制发检察建议并抄送县卫生健康局, 建议完善相关信息沟通核查机制, 对性侵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应当第一时间开展艾滋病信息核查, 对被害人开展艾滋病暴露后预防时间一般应当在案发后 24 小时之内。检察建议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 县检察院会同县公安局、卫生健康局多次进行研究磋商, 三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建立性侵害案件艾滋病信息核查制度的意见》, 明确了对性侵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进行艾滋病信息核查的时间要求和方式、对被害人开展暴露后预防的用药时间, 以及持续跟踪关爱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等措施, 切实预防艾滋病病毒通过性侵害等行为向被害人特别是未成年被害人传播。

  【指导意义】

  (一) 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检察机关受邀介入侦查时应当同步开展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救助工作。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存在发现难、取证难、危害大的特点, 检察机关在受邀介入侦查时, 应当建议侦查机关围绕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作案手段、被害人遭受侵害后身心状况等进行全面取证。同时, 建议或协同公安机关第一时间核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确定犯罪嫌疑人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的, 应当立即协同公安机关和卫生健康部门开展艾滋病暴露后预防, 切实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健康权益。检察机关应当发挥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作用, 从介入侦查阶段就及时启动心理干预、司法救助、家庭教育指导等保护救助措施, 尽可能将犯罪的伤害降至最低。

  (二) 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 奸淫幼女, 造成艾滋病传播重大现实风险的, 应当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 仍对幼女实施奸淫, 放任艾滋病传播风险的发生, 客观上极易造成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的严重后果, 主观上体现出行为人对幼女健康权、生命权的极度漠视, 其社会危害程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至六项规定的情形具有相当性, 应当依法认定为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刑罚。对成年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应综合考虑案件性质、主观恶性、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等因素, 从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严重、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的, 可依法不予从宽。

  (三) 办理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存在漏洞的, 应当着眼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 推动相关领域制度机制完善。对于案件中暴露出的未成年人保护重大风险隐患, 检察机关应当深入调查, 针对性采取措施, 促进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 促使职能部门更加积极有效依法履职尽责, 推动形成损害修复与风险防控相结合, 事前保护与事后救助相结合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模式。艾滋病暴露后预防有时间窗口, 及时发现和确定性侵犯罪嫌疑人系艾滋病人或感染者是关键。办案机关同卫生健康部门之间建立顺畅有效的相关信息沟通核查机制是基础。检察机关针对这方面存在的机制漏洞, 会同相关部门建章立制、完善制度措施, 有利于最大化保护性侵害案件未成年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 年修正)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 年修订) 第一百条

  《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 年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 年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 年施行)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2019 年施行)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