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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执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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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13-09-05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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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我省执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苏高法〔2013〕248 号
2013 年 9 月 5 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03 年 4 月 23 日公布,自 2013 年 4 月 27 日起施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我省执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分别层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公安厅
  2013 年 9 月 5 日

关于我省执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我省执行标准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