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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法200951】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诉张令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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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09-12-01 / 1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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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1】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诉张令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裁判摘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行为方式开始多样化。本案中,行为人以超低价向公众推销产品,以不可能通过经营实现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签订供货合同的方式“预售”产品、吸纳巨额“货款”,属于变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破坏了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公诉机关: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令臣,住宿迁市宿豫区皂河镇王圩村八组。因本案于 2008 年 5 月 27 日被逮捕。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令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被告人张令臣于 2006 年 3 月 18 日在宿豫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个体营业执照,经营鸡蛋批发、零售业务,注册资金 5000 元。2007 年 6 月 5 日,张令臣又在宿豫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宿迁市金臣禽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鸡养殖、蛋品销售等业务,注册资金为 900000 元。该公司租赁宿迁市宿城区凤凰城 C 区 2 号楼 303 室作为营业场所,并租用宿迁市宿豫区皂河镇八井村四组土地建设蛋鸡养殖场。在经营过程中,张令臣为获取更多资金,采取以低价(低于市场价约 1 元/斤)供应鸡蛋,吸引客户预交一年货款的方式吸收客户资金。自 2006 年 10 月 23 日至 2008 年 3 月 7 日,张令臣本人亲自或安排徐其彬、张明玉等人与来自宿迁市宿城区、泗阳县、沭阳县、泗洪县,淮安市清河区、清浦区、楚州区、涟水县,安徽省泗县等地的 226 名客户签订鸡蛋供货合同 317 份,先后预收客户货款 21907520 元。从 2007 年 12 月开始,鸡蛋供应很快中断,大部分供货合同没有履行,造成客户损失约 1300 万元。案发后,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已扣押张令臣出借给他人的现金 208333 元、张令臣购买的位于宿迁市宿城区绿城庭园 1 幢 508 室住房 1 套、位于宿城区江山城市广场 5 幢 1106 室住房 1 套。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令臣的供述,鸡蛋订货合同、收取客户预付款的收据等书证,被害人陈永峰、卢斯俊等的陈述,证人证言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张令臣以低价吸引客户签订预售合同,收取预付款,在经营难以为继的情况下,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究竟属于商业经营活动失败、需要以民商法调整,还是属于向不特定客户吸纳资金,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令臣在经营过程中,为获取资金,采取以超低价供应鸡蛋收取预付款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1907520 元,数额巨大,并致使众多被害人的款项无法追回,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属变相的吸收公众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据此,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 2009 年 4 月 21 日作出(2009)宿豫刑初字第 22 号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令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对被告人张令臣非法吸收的资金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张令臣不服一审判决,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原判量刑太重。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并认为:
  上诉人张令臣在蛋鸡养殖经营过程中,非法获取客户资金投入,采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供应鸡蛋收取预付款方式,非法吸收 200 余户公众资金 2 千余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并具有致使众多受害人的预付货款总额 1300 余万元无法追回的严重情节,其行为危害了公众的资金安全,属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据此,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 2009 年 6 月 15 日作出(2009)宿中刑二终字第 0042 号刑事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