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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法201651】臧俊驾驶校车严重超载构成危险驾驶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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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16-12-01 / 1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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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1】臧俊驾驶校车严重超载构成危险驾驶罪案

  【裁判摘要】
  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校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臧俊,男,1977 年 9 月 9 日出生,住江苏省仪征市马集镇岔镇村。因本案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12 月 11 日被取保候审。
  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臧俊犯危险驾驶罪向仪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仪征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
  被告人臧俊于 2011 年 9 月与仪征市“大风车”幼儿园达成协议,用其所有的中巴车从事校车业务,负责接送 15 名幼儿上学和回家。因校车核载 9 人,平日均分两批接送。2015 年 12 月 7 日 15 时 20 分许,臧俊为了提前赶回家送生病的母亲到医院诊疗,便一次性接载“大风车”幼儿园学生 15 人及随车教师 1 人,从仪征市鼓楼广场“大风车”幼儿园出发,途经鼓楼东路、建安路、明歧路等道路,在沿仪征市汽车工业园明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中江路交叉路口(无交通信号灯)左转弯时,因臧俊注意力不够集中,疏于观察路口其他来车,与沿中江路由西向南右转弯的陈强驾驶的苏 KCE807 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损坏、被告人臧俊受伤。经仪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臧俊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强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臧俊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仪征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
  被告人臧俊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且在道口转弯中与相向而行的一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损坏、被告人臧俊受伤的后果。本案中,臧俊驾驶校车所搭载的乘员中,除 1 名随车教师外,其余 15 名乘员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园学生,其所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核载人数为 9 人,却实际载员 16 人,超载 78%,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使校车中师生及车外其他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利益受到威胁,随时都可能出现无法具体预料和难以实际控制的危害后果,危害了公共交通的安全。因此,被告人臧俊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臧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臧俊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仪征市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 月 28 日作出(2016)苏 1081 刑初 11 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臧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报送单位:仪征市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成员:刘大龙、李忠正、涂军峰
  报送人:彭辉
  审稿人:吕娜、孙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