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8062】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的制作
文 / 张寒玉;王英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期刊栏目:法律文书工作文书指南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是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使用的法律文书。2020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20 版)》(以下简称“格式样本”)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的格式、内容等予以规范,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是叙述式文书,从整体结构看可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个部分。其中,首部包括制作文书的检察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文书编号;正文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的简要情况,案件来源、案由和案件审查过程,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社会调查情况,附条件不起诉的理由、法律依据、决定事项及告知事项;尾部包括制作文书的年月日,并加盖院印。另外,格式样本还要求附相关法律条文。笔者主要谈谈正文的制作。
一、关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制作
对于该部分,格式样本要求写明以下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为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即“姓名、曾用名、与案情有关的别名、化名、绰号、性别、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出生地、户籍所在地、住址”。该部分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并尽可能详尽,以保证文书适用对象准确无误。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应当使用身份证等法定身份文件中使用的正式姓名,同时写明“曾用名”和“与案情有关的别名、化名、绰号”出生年月日应以公历为准;文化程度应当写经正规教育所达到的文化程度,不识字的写为“文盲”,略识一些字的写为“初识字”,小学文化以上的写为“XX 文化程度”住址应写经常居住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系外国人的,应当在其中文译名后面用括号注明外文姓名,并写明国籍、护照号码、国外居所。
二是前科情况,即曾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的情况。一般按照从轻到重的顺序,先写受行政处罚的情况,再写受刑事处罚的情况;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一般应按照时间顺序叙写,注明受处罚的时间、缘由、处罚种类、决定机关、释放时间等有关情况。
三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此部分要求写明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种类、批准或决定的机关和时间、执行的机关和时间;采取过多种强制措施的应按照时间先后分别叙写,延长刑事拘留期限及延长、重新计算、中止侦查等羁押期限变化的,也要求写明相关情况。
二、关于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简要情况的制作
格式样本分别要求在正文的第二项和第三项内容中写明法定代理人“姓名、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住址”和辩护人“姓名、XX 律师事务所律师,如系法律援助律师的,应注明指派的法律援助中心;不是律师的写明单位、职务或职业”。这样要求主要考虑到以下因素:
一是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中,法定代理人参与制度是针对涉罪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的特点,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设计的一项重要制度。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也就是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有对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的权利和配合检察机关做好监督考察工作的义务。因此,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中应当体现法定代理人的相关情况。
二是由于未成年人在年龄、智力发育程度等方面的限制,通常很难对法律和诉讼行为有正确、全面的理解,也难以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一规定意味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国家有义务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因此,在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中应当体现辩护人参与的相关情况,这是落实法律规定的必然要求。
三、关于案件来源、案由和案件审查过程的制作
关于案件来源和案由,格式样本规定的写法是“本案由 XXX(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 XXX 涉嫌 XX(案由)罪,于 XX 年 X 月 X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这意味着“案由”用以指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的行为性质,而非检察机关审查后认定的行为性质,且要写明移送机关及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在此之后,格式样本又在括号中说明“如果案件是其他检察机关移送的,此处应将指定管辖、移送单位以及移送时间等写清楚”。这样规定是为了使案件当事人能够对相关办案时限有全面的了解。
关于审查过程,格式样本规定的写法是“本院受理后,于 XX 年 X 月 X 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XX 年 X 月 X 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为犯罪嫌疑人 XXX 落实了法律援助;对其进行了社会调查(或委托 XXX 单位进行了社会调查);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就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听取了侦查机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无异议。经审查,于 XX 年 X 月 X 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日期、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日期)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 XX 年 X 月 X 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 XX 年 X 月 X 日(一次延长日期、二次延长日期、三次延长日期)延长审查起诉期限(X 次)(各)十五日”。上述内容可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所有刑事案件都必经的三项程序:一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二是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三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二类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都必经的两个程序:一是前文提到的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要为其落实法律援助;二是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到场。
第三类是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必经的“专门”程序:一是进行社会调查的情况,如果系委托进行社会调查的,应写明委托的单位;二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意见;三是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意见;四是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综上,上述三类程序是检察机关依据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因而都应当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中予以体现。
至于该部分中“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程序,由于其并非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审查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必经程序,因而我们认为,将其并入后面的列举项目 [1.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变更管辖权的,表述为:本案由 XXX(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 XXX 涉嫌 XX 罪,于 XX 年 X 月 X 日移送 XXX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XXX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 XX 年 X 月 X 日移送(或者报送、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前项内容)。2. 对于因上级检察机关指定而变更管辖权的,表述为:本案由 XXX(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 XXX 涉嫌 XX 罪,于 XX 年 X 月 X 日移送 XXX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 XXX 人民检察院指定,于 XX 年 X 月 X 日移送(或者报送、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前项内容)。3. 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在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写明:经审查,于 XX 年 X 月 X 日(和 XX 年 X 月 X 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 XX 年 X 月 X 日(最终补充侦查完毕时间)移送本院审查起诉。4. 对于审查起诉阶段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在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后写明:其间,于 XX 年 X 月 X 日至 XX 年 X 月 X 日对犯罪嫌疑人 XXX 作精神病鉴定。5. 对于进行不公开听证审查的,在上述内容后写明:XX 年 X 月 X 日,本院对本案进行不公开听证审查,听取了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 XXX 及其法定代理人 XXX、辩护人 XXX 以及 XXX(具体写明其他参加人员及诉讼身份)的意见。] 按选择性程序来表述更为恰当,具体而言,应当与“3. 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进行整合,并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单独表述,即修改为“3. 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表述为:经审查,于 XX 年 X 月 X 日(和 XX 年 X 月 X 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 XX 年 X 月 X 日(最终补充侦查完毕时间)移送本院审查起诉。4. 对于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表述为:本院于 XX 年 X 月 X 日(一次延长日期、二次延长日期、三次延长日期)延长审查起诉期限(X 次)(各)十五日。”这样就增加了一项,将原“4. 对于审查起诉阶段进行精神病鉴定的”和“5. 对于进行不公开听证审查的”序号顺延。
四、关于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的制作
这部分内容叙写的是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明所认定的案件事实的证据,而非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对于检察机关没有认定的事实情节和检察机关没有采集的证据,不必叙述。
第一,关于案件事实部分,格式样本要求“重点叙写犯罪嫌疑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法定条件的事实尤其是其悔罪表现及监管帮教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包括“四要件”:一是罪名条件,即“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这要求在事实部分中表述犯罪行为、情节时,应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或者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某个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表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构成该罪;二是刑罚条件,即“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这里的刑罚是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交付审判,法院对其可能适用的刑罚,而非其涉嫌犯罪的法定最高刑 [1],这就需要综合考虑未成年人所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等来预估可能适用的刑罚;三是可诉条件,即“符合起诉条件”,也就是说,证据不足的案件和依法绝对不起诉的案件不能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四是悔罪条件,即有悔罪表现,包括认罪态度好,表示愿意悔改,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四方面条件时,检察机关才能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处理。至于监管帮教条件,虽然法律没有将其规定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前提条件,但由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是在非监禁的社会化环境中进行,为了保障他人的合法权益,除要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再犯罪可能性较小外,具备有效监管帮教条件也非常重要,而且,这也是保证附条件不起诉“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效果的基础。
第二,关于证据部分,格式样本要求“按照证据种类写明具体名称并概述其证明内容,与认定的事实相对应,确保全部事实均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具体而言:其一,按照证据种类来写;其二,不需要摘录具体的证据内容,只写明证据名称和证明的情况即可,如犯罪嫌疑人 XXX 供述和辩解,证明 XXX 伙同 XXX 实施盗窃的时间、地点、过程、数额;其三,为体现事实与证据之间的联系,证据与所认定的事实要一一对应;其四,所有认定的事实必须均有证据予以证明,并整体上能够形成证据链,以保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五、关于社会调查情况的制作
关于社会调查部分,格式样本规定的写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本院(委托 XXX)对犯罪嫌疑人 XXX 进行了社会调查,经调查查明:……(叙写经社会调查查明的事实)”。前面在“案件审查过程”的制作部分已谈到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必须经过社会调查这一特别程序,而本部分则要求具体写明“经社会调查查明的事实”。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格式样本规定了社会调查报告要详细叙写查明的未成年人家庭背景、个性特点等五个方面 21 项具体情况,因此,该部分的制作只概括写明社会调查报告中查明的情况即可,重点说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所参考的事实,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悔罪表现,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一定认识但还需要进一步考察,具有较好的帮教条件或社会化帮教措施等事实。
六、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理由、法律依据、决定事项及告知事项的制作
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理由、法律依据,格式样本规定的写法是“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 XXX 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X 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等情节(写明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并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 XXX(犯罪嫌疑人姓名)附条件不起诉”。其中,关于“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由于前面在案件事实部分已要求具体写明,因此这里只要简单概括即可,如“具有自首、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
决定事项包括设定的考验期和考察内容,格式样本规定的写法是:“考验期为 X 个月,从 XX 年 X 月 X 日至 XX 年 X 月 X 日止。考验期内,犯罪嫌疑人 XXX 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的时间、方式)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格式样本规定的是“考验期为 X 个月”,意味着要在 6 个月以上 12 个月以下确定具体几个月(“以上”“以下”包括本数)。另外,需注意的是,接受矫治和教育的内容,要列明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接受哪些矫治和教育,附什么条件也要有针对性,因为所附条件越具体、越量化,越有利于执行和对执行效果进行评估。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和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格式样本在正文最后一部分规定了三项告知事项:一是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二是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向本院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提出异议后本院的处理;三是被害人有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请求提起公诉的权利及提出的时限,即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并要求写明上一级检察机关的名称。
另外,还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首部关于制作文书的检察机关名称和文书名称均应当写全称,如应写“XX 省 XX 市 XX 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不能写成“XX 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书”等,以体现法律文书的规范性、严肃性和准确性。同理,文书中所涉及的司法机关均应写全称。二是所引用的法律应当引全称,所引用的法律条款要用汉字将条、款、项引全,以体现引用法律的准确性、规范性、具体性和全面性。三是制作说明要求“本文书应当向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布,同时,宣读并责令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四是附条件不起诉是针对人作出的决定,而不是针对案件作出的决定,因此,对共同犯罪中的多个未成年人需要分别制作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五是根据制作说明,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分为正本、副本,其中正本一份归入正卷,一份发送未成年人,其他副本分别送达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侦查机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六是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要向未成年人送达和宣布,这就要求语言表述既要严肃、准确,使未成年人能够理解,又要有利于鼓励其改过自新。
[编辑:张倩]
【注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
**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1] 参见黄太云:《〈刑事诉讼法〉修改释义》,载《人民检察》2012 年第 8 期。
XX 省 XX 市 XX 区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
XX 检未附不诉〔20XX〕X 号
犯罪嫌疑人 XX,男,XX 年 X 月 X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汉族,职业高中在读,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为 XX 省 XX 县 XX 乡 XX 村 X 组,住 XX 省 XX 市 XX 县 XX 街道 XX 路 X 号,无前科。XX 年 X 月 X 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由 XX 市公安局 XX 分局于 X 月 X 日被刑事拘留,XX 年 X 月 X 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XX,犯罪嫌疑人 XX 的母亲,住 XX 省 XX 市 XX 县 XX 街道 XX 路 X 号;XX,犯罪嫌疑人 XX 的父亲,住 XX 省 XX 市 XX 县 XX 街道 XX 路 X 号。
辩护人 X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受 XX 省 XX 市 XX 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 XX 省 XX 市公安局 XX 区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 XX 涉嫌敲诈勒索罪,于 XX 年 X 月 X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XX 年 X 月 X 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 XX 及其法定代理人 XX 有权委托辩护人,XX 年 X 月 X 日已告知被害人刘 X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为犯罪嫌疑人 XX 落实了法律援助;委托 XX 单位进行了社会调查;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 XX,其法定代理人 XX 到场;并就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分别听取了侦查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无异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XX 年 X 月 X 日,XX 因被害人刘 X(19 周岁)给其女友李 XX(16 周岁)发暧昧短信,遂与刘 XX(16 周岁)、陈 XX(17 周岁)、赵 XX(女,17 周岁)及女友李 XX 共同商量向刘 X 索要钱财。陈 XX、赵 XX、李 XX 先用微信把被害人约至某酒店,以李 XX 醉酒为由让刘 X 开房。进入房间后,陈 XX、赵 XX 借故离开,之后又与 XX、刘 XX 闯入,用言语威胁的手段逼迫刘 X 写下人民币一万元的欠条,后实际获得五千元人民币,用于共同观看球赛等消费。案发后,XX 等五人的家长在侦查阶段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均获得谅解。犯罪嫌疑人 XX 的父母及 XX 所在的 X 职业高中班主任 XX、司法社工就帮教 XX 达成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D)书证
1. 报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借条,证实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其被逼迫写下借条的情况;
2. 抓获经过,证实犯罪嫌疑人 XX 的归案经过和情况;
3. 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学校就读证明,证实犯罪嫌疑人 XX 的自然人身份情况、就读学校情况以及案发前无违法犯罪的情况等;
4. 微信聊天记录,证实犯罪嫌疑人 XX、刘 XX、陈 XX、赵 XX、李 XX 合谋敲诈勒索被害人的过程;
5.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扣押犯罪嫌疑人 XX、刘 XX、陈 XX、赵 XX、李 XX 的手机并在取证后发还的情况;
6. 谅解协议书,证实犯罪嫌疑人 XX、刘 XX、陈 XX、赵 XX、李 XX 分别与被害人达成谅解的情况;
7. 帮教协议书,证实犯罪嫌疑人 XX 的父母及班主任老师、司法社工达成帮教协议情况。
(二)被害人刘 X 的陈述,证实被害人被陈 XX、赵 XX、李 XX 以微信形式叫到案发地点,并为李 XX 在某酒店开房间供其休息,后遭到犯罪嫌疑人 XX、刘 XX、陈 XX、赵 XX、李 XX 言语威胁,被迫写下一万元人民币的借条以及后来给付钱款和报案的经过。
(三)犯罪嫌疑人 XX、刘 XX、陈 XX、赵 XX、李 XX 的供述和辩解,证实犯罪嫌疑人 XX、刘 XX、陈 XX、赵 XX、李 XX 共谋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数额等。
(四)扣押笔录和辨认笔录,证实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扣押犯罪嫌疑人 XX、刘 XX、陈 XX、赵 XX、李 XX 的手机,以及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 XX、刘 XX、陈 XX、赵 XX、李 XX 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本院委托 XX 单位对犯罪嫌疑人 XX 进行了社会调查,经调查查明:XX 在 6 岁时父母离异,由父亲抚养,10 岁时变更为母亲抚养。因母亲打零工、没有固定工作,家庭经济压力较大。XX 自幼学习成绩优异,中考成绩过了普高的分数线,但因想学一门技术尽早工作、减轻母亲经济负担而主动选择就读职业高中;进入职业高中后发现课程并非自己所期待,加上周围很多同学沉迷于 KTV、酒吧和谈恋爱,就开始放弃学业,经常旷课、结伙在外面玩乐。XX 进入青春期后和母亲沟通较少,认为母亲约束自己太多,唠叨太多。XX 此次涉嫌犯罪的主观原因主要是法治观念淡薄,客观上存在家庭监管教育不到位的问题,回归社会的需求是回归课堂,坚持学业到毕业,或者找一份自己喜欢的工作。司法社工和心理咨询师对 XX 进行心理疏导、亲子关系修复后,亲子交流模式矫正工作取得较大进展。XX 主动向父母提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对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了一定的认识,法治意识和观念得到提升。在侦查阶段,XX 和父母一起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目前 XX 和母亲居住在一起,每周和父亲通一次电话,每个月与父亲见面两次,沟通生活和学习情况。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 XX 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犯罪系初犯、偶犯,其法定代理人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并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 XX 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 6 个月,从 XX 年 X 月 X 日至 XX 年 X 月 X 日止。
考验期内,犯罪嫌疑人 XX 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的时间、方式)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教育:1. 继续完成学业,不迟到早退,服从老师管教;2. 参加修复亲子关系会谈 3 次(XX 母亲已经同意,每次母子共同参加);3. 记录与母亲发生的不愉快事件,在司法社工的帮助下理性分析原因,并在情绪平稳后主动与母亲沟通;4. 和母亲约定承担一定数量的家务,每个月参加 1 次公益活动;5. 在司法社工指导下清点经常交往的朋友,筛选出不良朋辈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远离行动方案;6. 每天晚上 10 点准时回家;7. 线上聆听 10 次法治课,线下参观 1 次检察机关的法治教育基地并写出参观感受。
在考验期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本院将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本院将作出不起诉决定。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向本院提出,本院将依法提起公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XX 省 XX 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XX 年 X 月 X 日
(院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