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信箱199711001】审理期间被告人患精神病应当如何处理?

有效

发布于 1997-11-01 / 0 阅读 /

本文目录

 

【信箱 199711001】审理期间被告人患精神病应当如何处理?

  问题:本院受理被告人荣某盗窃案。荣某作案时是正常人,且无精神病个人史和家族史。但关押一段时间后就装疯扮傻,表现为时哭时笑,自言自语,玩弄大便等,致使法庭审理无法进行。为此法院将其送省精神病院作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为其有受审能力。当继续开庭时,荣某仍装疯扮傻,拒不回答审判人员的提问。请问,对此可否凭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荣某原供述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对于被告人在法院依法审理案件期间显露精神病病态,致使法庭审理无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视具体情况裁定中止审理,并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20 条的规定,将被告人交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对其进行精神病医学鉴定。如果经法定程序鉴定认定被告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民法院应当恢复对案件的审理。在恢复审理以后,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起诉和在法庭上认定的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司法》1997 年 11 期(总第 406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