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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199907001】未成年人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的,可否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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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1999-07-01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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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 199907001】未成年人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的,可否判处无期徒刑

  问题:
  某院审理一起故意杀人、奸淫幼女案,被告人汤某作案时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本案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根据《刑法》第 49 条的规定,对该被告人不适用死刑。同时,根据《刑法》第 17 条第 3 款的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请问对该被告人应判处无期徒刑还是有期徒刑?如果对该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是否违背《刑法》第 17 条第 3 款关于“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
  《刑法》第 17 条第 3 款“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对身体、智力尚未完全发育成熟的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的立法精神,而《刑法》第 49 条中关于“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正是这一立法精神的具体体现。因此,对于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如果论罪依法应当判处法定最高刑,而该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的,则不能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是依法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人民司法》1999 年第 7 期(总第 426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