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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200104002】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实施前发生的拐卖妇女案应适用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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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01-04-01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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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 200104002】1997 年修订后的《刑法》实施前发生的拐卖妇女案应适用什么规定?

问题:
  对于 1992 年发生的拐卖妇女,是应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 1991 年 9 月 14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 1 条,还是应根据 1997 年《刑法》第 452 条第 3 款的规定,而适用该法的第 240 条?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 1 条同《刑法》第 240 的规定基本一致。对于发生在 1992 年拐卖妇女行为,应当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旧法,即适用《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 1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虽然《刑法》第 452 条第 3 款对《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予以保留,未予废止,但对于发生在 1997 年 10 月 1 日紧后的拐卖妇女行为,应适用修订后《刑法》,不能因修订后《刑法》予以保留而仍适用该《决定》。
  ――《人民司法》2001 年第 4 期(总第 447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