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 200407079】被告人在案发前已将其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法院应如何对其量刑?
编辑同志:
最近我院受理一起挪用公款案,被告人挪用公款 79200 元,并在案发前已将案款全部退还,在对被告人如何量刑时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理由是:第一,挪用公款数额未达到巨大的起点,且在案发前已全部退还;第二,被告人所挪用的公款在 3 个月内全部归还,其行为不存在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有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情节。另一种意见认为:可在 7 年以下量刑并酌情从轻处罚。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 条第 2 款规定:挪用公款 5 万元至 10 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既已全部退还,应视为法定量刑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请问在司法实践中究竟应如何量刑?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董芬兰
董芬兰同志: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数额在 5 万元至 10 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该《解释》还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因此,您在来信中提及的挪用公款案件中,被告人挪用公款 79200 元是否够得上上述“情节严重”最低数额标准的问题,应当按照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在“5 万元至 10 万元”范围内确定的相应数额标准来认定。比如,甘肃省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为“5 万元以上的”或者“7 万元以上的”,则被告人的行为就应当认定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刊研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