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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200504109】合同诈骗20.9万元是否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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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05-04-01 / 0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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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 200504109】合同诈骗 20.9 万元是否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编辑同志:
  被告人李某伙同肖某、刘某 (两人均在逃) 于 2002 年 5 月至 10 月期间,以虚假的公司为名,在签订履行用工合同、建筑承包合同、装修厂房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现金 20.9 万元后携款潜逃。如何认定本案的合同诈骗数额?是数额巨大,抑或是数额特别巨大?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李精才

李精才同志:
  对合同诈骗犯罪数额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尚未作出新的司法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1996 年 12 月 16 日作出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 [1996]32 号) 中有关数额标准的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中这一类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合同诈骗是否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
  本刊研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