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箱 200905100】本案中应如何计算郭某的起刑日期?
问题:
某院在审理被告人郭某诈骗罪一案时,发现被告人郭某在 2006 年 11 月 12 日因涉嫌诈骗 60 万元被 A 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该拘留期限内,A 县公安局发现被告人郭某在 B 县又涉嫌另外一起诈骗案件,且被告人郭某系 B 县人,遂将被告人郭某移交给 B 县公安局,B 县公安局于于 2006 年 12 月 9 日又为郭某办理了刑事拘留手续。后检察机关以郭某涉嫌该两起诈骗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某在 A 县实施的那一起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认定,只认定了在 B 县实施的那一起诈骗,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 10 年。在计算被告人郭某的起刑日期时,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没有认定 A 县的那一起诈骗,那么不应将在 A 县的羁押日期进行折抵,应从 B 县的刑事拘留日期开始计算;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没有认定 A 县的那一起诈骗系并案处理,应当视为因同一个案件而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从 A 县的刑事拘留日期开始计算郭某的起刑日期。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
《刑法》第 47 条规定,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拆抵刑期一日。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进一步明确刑期从羁押之日起算。来信中提到的案例,虽然判决没有认定 A 县诈骗案,但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剥夺了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该羁押时间应当从判处的刑期中折抵。因此,同意来信中后一种意见,即刑期应从 A 县的刑事拘留之日起算。
――《人民司法应用》2009 年第 5 期(总第 568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