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059】安全责任事故案件情况分析
文 / 佟季,闫平超
2008 年以来,重、特大责任事故频发,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数量明显增多。为了摸清情况,找准问题,笔者用计算机软件分析了北京、山东、浙江、广东等 10 个省、市、区的 20 余万份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并结合历年司法统计数据和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公布的数据,对安全责任事故案件进行了分析。
基本情况
安全责任事故案件逐年上升,部分案件上升明显。2008 年全国法院新收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5 类案件 1457 件,比 2007 年上升了 5.66%;其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同比上升了 39.0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虽然案件数量不多,但升幅十分明显,分别上升了 1 倍和 1.5 倍。近年来,此类案件逐年上升,2003-2008 年年均递增 9.85%。
人民法院历来十分重视安全生产犯罪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各地法院审理这类案件进行专项指导,明确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应当掌握的原则,并提出了工作要求;对于全国有影响的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案件,更是采取挂牌督办的形式加强指导和监督。自 2006 年至 2008 年的 3 年来,人民法院共判处此类罪犯 4931 人,比上 3 年上升了 35.06%。其中,重大责任事故罪犯 4054 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犯 747 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犯 38 人;消防责任事故罪犯 23 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犯 69 人。上升明显的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犯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犯,分别上升了 86.28% 和 80.95%。
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势必带来案件的进一步增长。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司公布的数据,2008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28 日,全国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96 起,同比上升了 14.29%;死亡和失踪 1977 人,同比上升了 34.58%;案均死亡 21 人,同比上升了 20.56%。特别重大事故同比上升了 66.67%,死亡人数较上年同期增加了 1.19 倍。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煤矿企业事故频发,分别占重大事故的 36.05% 和特大事故的 50%。随着 2008 年安全责任事故的增多,2009 年人民法院受理的这类案件将继续上升。
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人主要是农民和私营企业主。2008 年全国法院安全责任事故罪生效判决的罪犯中,居第一位的是农民 698 人,占全部生效判决的 47.13%;居第二位的是私营企业主与个体劳动者 211 人,占 14.25%;居第三位的是工人 170 人,占 11.48%。数据说明,在安全责任事故案件中,农民承包、承租,个体和私营企业雇用、聘用农民的情况很普遍,受管理者自身素质的限制,造成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另据分析的结果,因管理人员疏于管理、不懂管理造成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达 51.07%;因具体操作人员违章作业造成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占 34.29%。管理人员和作业操作人员同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占所有案件的 3.93%。
运营、监管情况及犯罪后果
运营情况分析。
1. 非企业组织、个人及承包人为运营主体的占较大比例,因自行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事故的占 6 成强。在抽样调查的 500 余起安全责任犯罪案件中,主体为由若干自然人构成的且没有经过登记注册的非企业组织占 24.44%;个人及承包人(即对生产经营作业的某个项目进行承包的自然人)占 17.95%;两者共占 42.39%。调查中发现,非企业组织和个人及承包人所涉及的行业以建筑装修和煤矿企业为主。安全责任犯罪行为多表现为自行违章作业、强令违章作业,此外,还包括因企业或组织的管理人员、安全监督人员无视有关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经营而导致的安全责任事故。其中,自行违章作业的占 61.18%,强令违章作业、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分别占 21.52% 和 17.30%。
2. 涉及的行业广泛,建筑、矿产、石油化工占 7 成以上。安全责任犯罪的主体跨越了能源矿产、建筑安装装修、机械、运输、汽车、化工、服务等 24 种行业类型。在可以查明行业类型的 500 余起案件中,建筑安装装修行业占安全责任事故的比例为 38.72%;其次,能源矿产行业也占据了 26.38%;石油化工行业占 7.23%,上述 3 个主要行业占安全责任事故案件的 72.33%。
3. 运营规模突出了群体性特征,运营区域以城市为主。安全责任犯罪中,从运营主体的运营人数规模来看,单人参与的占 14.04%,2-9 人参与的占 30.64%,以施工队、工厂、企业等规模性组织出现的案件占 55.32%。安全责任犯罪案件的群体性特征比较明显。安全责任犯罪的运营区域主要集中在城市,所占的比例为 77.43%,说明了安全责任事故高发的建筑、矿山、能源、化工等行业的企业或者组织,在城市对其需求比较大的情况下,生产经营规模远远大于农村,而生产作业事故的数量也相应增加。
监管情况分析。
1. 安全监管基层工作薄弱。基层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基层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技术装备欠缺,监管滞后、现场监管缺位等问题突出,同时存在着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不高、执法不严、工作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根据调查发现,因损害结果发生而发案、立案惩处的事故案件占 90.72%。在这些案件中,均没有反映因安全问题曾提出警告、预警、整改等方面的提示,安全监督弱化、形同虚设在小企业中比较普遍。
2. 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虚假资格证照占一定比例。国家对于安全生产中的资格证照有严格的要求,根据企业的工作性质、所从事的工作、经营范围等,均需要有国家核发的相关资格证照。但在所调查的案件中,无执照、超范围经营或持虚假资格证照的企业占 1/3 以上。
3. 一些企业安全保障能力低下,违法、违规现象不能有效地禁止,事故风险很大。由于生产力总体发展水平较低,一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特别是一些小煤矿、小矿山、小化工、小冶炼、小作坊等,技术和装备十分落后。这些企业往往缺乏长远目标,简易投产,追求短期效益,不重视安全保障建设。甚至一些地方和行业“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和非法经营)、“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和“三超”(工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交通运输单位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转)现象严重,管理混乱。据统计,国内接受过专业训练的私营企业老板仅占 5%。
危害后果分析。
1. 直接后果。由于安全责任犯罪多与施工作业有关,且刑法明确规定只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因而,安全责任犯罪的直接后果非常严重―――大部分犯罪事件都造成了人员伤亡,比例达到 96.83%。其他方面的直接后果有: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设备毁损、作业地域周边环境污染。从被害对象看,因为安全生产责任的后果往往在作业的同时发生,故企业职工、现场人员、工人等特定对象占绝大部分,达到 87.67%。
2. 社会后果。从所调查的安全责任事故犯罪的社会后果来看,不仅具有特别严重的直接后果,部分案件还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2008 年审理重大环境污染案件 10 件,数量虽然不多,但比上年增长了 4 倍,造成的损失、影响巨大。如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陈国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案件,该案被告人陈国标为谋取个人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国家早已明令禁止的生产工艺,通过直接焚烧从境外进口的含铜废旧电线、电路板等洋垃圾的方式提取再生铜,既无环保设施,在生产时又未采取任何环保措施,将废气、烟尘、废渣、废水直接排放,对土地、河流和空气造成了严重的污染,使周围居民生产、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引起群众不断上访。
几点建议
完善安全生产立法,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健全的法律制度对安全生产能起到根本性的指引、规范、保障和激励作用,能为安全生产的运营、监管和事故处理提供法律依据。因此,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的方略,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1. 从多个方面完善保障体系。在行政管理方面,要实施严格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建立并规范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问责制度,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在劳动保障方面,要尽快确立雇主赔偿制度,积极推行高额赔偿政策;要全面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切实优化劳动执法机制,着力增强劳动者的对抗能力。
2. 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加强对涉及安全生产案件的法律政策研究,深入探讨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对安全生产案件的影响,寻找解决问题的切入点,积极采取应对措施,作出更多切合实际、便于操作的司法解释,指导司法实践。司法解释要结合案件的特点,要有针对性和直接性,要精而准、细而实。
加强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要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必须加强综合治理,需要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企业自身、司法机关、媒体舆论等多方力量的共同参与,需要明确各方主体的责任和权限,通过各方力量建立彼此之间的协调机制,形成严密有效的监管和惩治体系。
1. 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作为监管主体,要落实责任到位。要督促地方各级政府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要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要研究解决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既要努力完成生产目标和经济社会发展任务,又要有效地防范重特大事故、抓好安全生产的问题;要研究解决在信息化条件下,如何使安全生产工作更加公开透明,自觉接受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问题;要研究解决如何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特别是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技能的问题。在对企业加强监管的同时,也要改善企业发展环境。政府要为私营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加大对私营企业的扶持力度,使私营经济不用为企业的发展找“靠山”,寻求保护,压缩、避免私营企业主与官员勾结的空间。
2. 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多方面的安全义务。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障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等。
人民法院要充分重视安全责任事故案件的审判工作。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一定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关注安全,关爱生命,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事故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审判要突出重点,对因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以及重大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逃匿或者弄虚作假、掩盖事故真相、瞒报、谎报,致使事故损害进一步扩大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重特大事故案件的犯罪分子,对因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国家工作人员,要坚决依法严惩。
人民法院在公正、及时地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也要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找出安全生产事故案件的规律特点和深层次的社会根源,积极向党委、政府及监管部门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以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堵塞安全生产及其管理、监督等方面的漏洞,努力为保障民生、维护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建言献策。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