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8090】关于“赌资累计”的认定标准
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汰律干间题的解释》第 1 条第 (2) 项规定:“组织 3 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5 万元以上的…”如何理解该条规定的“累计”?
《刑事审判参考》编辑部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第 (2) 项规定:“组织 3 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5 万元以上的”这里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5 万元”应理解为包含以下四种情况:一是组织者与其他参赌人员共同参赌,组织者与参赌人员的赌资一次合计达 5 万元的;二是组织者与其他参赌人员共同参赌,组织者与参赌人员的赌资多次累计达 5 万元的;三是组织者未参赌,其他参赌人的赌资一次合计达 5 万元的;四是组织者未参赌,其他参赌人的赌资多次累计达 5 万元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2007 年第 5 集(总第 58 集),法律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9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