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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40号】阿某某引渡案――引渡案件的审查重点及“暂缓引渡”说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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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5-12-08 / 1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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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40 号】阿某某引渡案――引渡案件的审查重点及“暂缓引渡”说明方式

  一、基本案情
  被请求引渡人阿某某,男,1987 年×月×日生,初中文化,A 国国籍。2015 年 9 月 29 日因犯抢劫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年 12 月 16 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于甘肃省某监狱服刑。
  2022 年 1 月 21 日,A 国向我国请求引渡被请求引渡人阿某某,以追究其在 A 国涉嫌欺诈、煽动贿赂的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引渡法的规定,于 2023 年 11 月 2 日以(2023)最高法协外引 2 号指定审查决定书,指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听取了阿某某及其律师的意见。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A 国请求引渡书载明,阿某某具有 A 国国籍,出生于 A 国×地区,原居住地为 A 国×地区×市×街×号。2014 年 1 月,阿某某获取 B 国公民 I 某某、K 某某两位被害人的信任,以介绍二人到 C 国工作和为解决赴 C 国就业需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为由,在 A 国×市境内,分四次共骗取上述两位被害人 1.2 万美元。阿某某获得钱财后藏匿,并未实现承诺。A 国检察机关认为,阿某某的行为已触犯 A 国刑法,构成欺诈犯罪和煽动(共谋)贿赂犯罪,可能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未超过追诉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 A 国签订的引渡条约的规定向我国提出引渡阿某某的请求。
  另查明,阿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 2015 年 9 月 29 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阿某某提出上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原审判决。2018 年 3 月 15 日,阿某某因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无期徒刑;2023 年 4 月 28 日,又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期自 2023 年 4 月 28 日起至 2048 年 4 月 27 日止。目前,阿某某尚在甘肃省某监狱服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A 国引渡请求所指阿某某涉嫌诈骗的行为,依照中国刑法和 A 国刑法的规定均构成犯罪,并且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更重刑罚。A 国的引渡请求符合引渡法和引渡条约所规定的准予引渡条件,不存在应当拒绝引渡和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但因阿某某在我国境内犯罪,正在我国监狱服刑,依据引渡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二条,引渡条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暂缓引渡的情形。依照引渡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 A 国对被请求引渡人阿某某提出的引渡请求符合引渡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准予引渡的条件。该裁定向阿某某送达后,其没有意见。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4 年 11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甘协外引 1 号关于 A 国对被请求引渡人阿某某的引渡请求符合引渡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准予引渡条件的裁定。
  二、主要问题
  (1)本案是否符合引渡条件?
  (2)如何适用暂缓引渡的处理方式?
  三、裁判理由
  审查引渡案件要充分彰显司法主权原则。被请求引渡人虽没有应当拒绝引渡和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符合准予引渡的条件,但因被请求引渡人基于引渡请求之外的犯罪行为在我国被判处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我国可在决定准予引渡的同时,决定暂缓引渡。
  (一)A 国所提引渡请求符合引渡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准予引渡条件
  (1)引渡请求所指行为符合双重犯罪原则,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引渡法第七条、引渡条约第二条的规定,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国和 A 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且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刑罚的,才能准予引渡。
  本案中,根据 A 国请求引渡书,被告人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 1.2 万美元(按案发时的汇率折合人民币 7.2 万余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属数额巨大”的规定,阿某某涉嫌诈骗金额属于数额巨大的情形,依据删法的规定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同时,A 国出具的函证明,阿某某所涉罪行依据 A 国刑法可以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说明,引渡申请所指的犯罪行为依照中国法律和 A 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且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
  (2)被请求引渡人阿某某涉嫌犯罪未超过我国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
  根据引渡法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拒绝引渡。
  本案中,引渡请求所指被告人阿某某的行为发生在 2014 年 1 月,A 国引渡请求明确说明,阿某某所犯罪行未超过该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阿某某涉嫌诈骗的数额巨大,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最高刑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法定追诉时效为十五年,即 2029 年 1 月追诉时效届满。外交部于 2022 年 1 月收到引渡请求时,该案还在追诉期内。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和 A 国法律,阿某某涉嫌的犯罪行为均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3)本案不存在引渡法规定的其他应当拒绝引渡或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
  (二)本案存在暂缓引渡情形,应在裁定中予以说明
  引渡法第四十二条、引渡条约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决定准予引渡时,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正在对被请求引渡人由于其他犯罪进行执行刑罚的,可以同时决定暂缓引渡(暂缓移交)。引渡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请求引渡人具有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暂缓引渡情形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中应当予以说明。
  本案中,阿某某因在我国实施引渡诸求所涉及犯罪以外的抢劫犯罪,致一人死亡,属严重刑事犯罪,正在被执行刑罚,且 A 国所提交的资料中,既没有证据反映“暂缓移交将造成追诉时效期限届满或严重妨碍对被引渡人进行犯罪调查”,也没有与中方商定临时移交被引渡人的条件,依据引渡法和引渡条约的规定,国务院可能对阿某某决定暂缓引渡。根据引渡法的上述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暂缓引渡予以说明即可,是否暂缓引渡应由国务院决定,故不宜将“具有暂缓引渡情形”作为判项部分。同时,“具有暂缓引渡情形”应当是人民法院基于阿某某由于其他犯罪正在我国被执行刑罚的事实、根据引渡法的相关规定所作出的司法判断和提示,因此,放在“本院认为”部分表述更为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本案的裁定书中也认可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种处理方式,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范例和处理方法。
  (撰稿: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李天 张传伟
  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刘山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