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院办理控告申诉案件检察官助理职责
一、检察官助理职责
【管辖案件】
1.协助检察官审查案件材料,对案件管辖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控告案件】
2.协助检察官对突发信访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3.协助检察官对控告、申诉、司法救助、国家赔偿等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控告、举报提出移送本院侦查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
4.协助检察官对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本院工作人员办案中的违法行为、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控告申诉进行审查;
5.协助检察官对本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活动违法的控告或者举报进行审查;
【刑事申诉案件】
6.协助检察官对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审查;
【民事申请复查案件】
7.协助检察官对民事申请复查案件进行初核;
【司法救助案件】
8.协助检察官对救助申请人有关情况开展调查核实;
9.协助检察官对司法救助案件进行审查;
【国家赔偿案件】
10.协助检察官对国家赔偿案件、赔偿复议案件、赔偿监督案件进行审查;
11.协助检察官对国家赔偿类案件委托进行文证审查或者重新鉴定;
【终结案件】
12.协助检察官提出启动涉检控告、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终结程序的意见;
【律师参与案件】
13.协助检察官邀请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控告申诉赔偿类事项进行评析;
【请示案件】
14.协助检察官对下级院请示案件进行审查;
【备案案件】
15.协助检察官对下级院备案案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指导案件】
16.提出督办重要信访案件的建议;
17.协助检察官对下级院申请终结的涉检控告、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进行审查;
18.协助检察官对下级院汇报案件进行审查;
【其他】
19.协助检察官对是否回避提出意见;
20.协助检察官提出对控告申诉案件公开听证的意见;
21.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办案事项。
二、高阶段检察官助理职责
【控告案件】
1.在检察官指导下对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本院工作人员办案中的违法行为、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控告申诉,提出初步意见;
2.在检察官指导下对本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活动违法的控告或者举报,提出初步意见;
【刑事申诉案件】
3.在检察官指导下对刑事申诉案件提出初步意见;
【民事申请复查案件】
4.在检察官指导下对民事申请复查案件提出初步意见;
【司法救助案件】
5.在检察官指导下对司法救助案件是否给予救助,以及救助的金额、方式等提出初步意见;
【国家赔偿案件】
6.在检察官指导下对国家赔偿类案件是否立案提出初步意见;
7.在检察官指导下对国家赔偿的方式、项目、金额等提出初步意见;
8.在检察官指导下对赔偿复议案件提出初步意见;
9.在检察官指导下对下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提出是否重新审查的初步意见;对同级或者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提出是否报请最高检审查的初步意见;
【指导案件】
10.在检察官指导下提出向下级院交办重要信访案件的意见;
11.在检察官指导下对下级院申请终结的涉检控告、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提出初步意见;
12.在检察官指导下提出纠正下级院案件错误处理决定的意见;
【其他】
13.在检察官指导下提出发出检察建议、反向审视提醒函、纠正意见函和改进工作意见函的意见;
14.协助检察官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进行审查;
15.提出对犯罪线索的处理建议;
16.对相关部门会商案件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