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市院案件管理检察官助理职责
【案件受理审查】
1.对上级院、外单位、下级院、本院部门移送案件及法律文书进行初审,提出是否受理的初审意见;
【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
2.对上级院、下级院以及本院相关业务部门移送的法律监督线索进行初审,提出是否受理的初审意见;
3.对受理后的法律监督线索进行审查,对需要补充材料的提出初审意见,不需要补充材料的审查后提出初步移送意见;
【流程监控】
4.监控办案程序,对发现的程序性问题是否口头提示或制发流程监控通知书提出初审意见;
5.对办案人员移送的拟公开法律文书提出初审意见;
6.对流程监控中发现涉及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办案实体性问题线索是否移送办案部门或组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提出初审意见;
7.对流程监控中发现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违法办案线索是否移送办案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案件质量评查】
8.在检察官指导下对已办结案件的质量进行初评;
9.在检察官指导下对已评案件适时开展复查;
10.在检察官指导下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复核;
11.在检察官指导下开展专项评查活动;
【业务数据管理与分析】
12.协助开展检察业务数据日常审核及专项检查督查,对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业务数据进行监督,对错填、漏填、不及时填录案件信息等情形提出整改意见,发现严重问题及时向检察官汇报;
13.对检察业务数据和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进行统计、审核汇总及运行态势分析,制作分析报告初稿;
【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应用管理】
14.对本院相关部门已配置系统权限提出变更申请的,提出初审意见;
15.对本院、下级院报送的删除案件申请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其他】
16.提出发出检察建议的初审意见;
17.协助抽选听证员参加检察听证,协助联络并组织人民监督员开展检察听证、巡回检察、质量评查等监督活动;
18.对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初审意见;
19.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办案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