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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助理职责清单(基层院办理刑事执行案件检察官助理职责)

有效

发布于 2026-01-23 / 0 阅读 /

本文目录

基层院办理刑事执行案件检察官助理职责

一、检察官助理职责

【管辖案件】

  1.协助对案件管辖提出审查意见;

【讯问合法性核查案件】

  2.协助向刑事检察部门提出核查意见;

  3.协助向侦查机关提出核查意见;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案件】

  4.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协助开展实地检查;

  5.对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违法的,协助提出监督意见;

【羁押期限监督案件】

  6.对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案件的办案期限和羁押期限违法及久押不决的,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询问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协助提出监督意见;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

  7.协助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

  8.协助提出同意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检察意见;

  9.对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协助提出监督意见;

【监管执法监督案件】

  10.对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违法的,协助提出监督意见;

【社区矫正监督案件】

  11.协助办理社区矫正监督案件,对于违法情形协助提出审查意见;

【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

  12.对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是否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于违法情形提出监督意见;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案件】

  13.协助办理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案件,对相关控告、举报线索协助调查核实,对交付现场和监管、医疗、生活等场所协助实地检查,询问被强制医疗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协助提出审查和监督意见;

【事故检察案件】

  14.协助提出对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机构等场所事故和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死亡事件进行调查核实的意见;

  15.对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机构等场所事故和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死亡事件的调查结论,协助提出审查意见;

【巡回检察案件】

  16.参与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的巡回检察,协助提出巡回检察反馈意见的建议;

【控告申诉案件】

  17.协助办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看守所、监狱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案件和刑事被执行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申诉案件,认为原处理决定正确的,提出审查结案意见;确有错误的,协助提出口头纠正或者提出书面纠正、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罪犯又犯罪案件】

  18.协助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讯问罪犯,询问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协助开展调查核实,协助提出审查意见;

【其他】

  19.对是否回避协助提出审查意见;

  20.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瑕疵、安全隐患,或者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协助提出口头纠正的审查意见;

  21.对刑事执行活动中的严重违法、重大事故或者未采纳口头纠正意见的,协助提出书面纠正违法意见;

  22.对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可能执法不公、重大监管漏洞、重大安全隐患、重大事故风险等问题,协助提出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23.对办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协助提出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的审查意见;

  24.协助提出向有关主管部门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审查意见;

  25.协助提出对刑事执行案件公开听证的审查意见;

  26.协助提出开展专项检察活动的意见;

  27.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协助提出审查意见;

  28.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检察官交办的其他办案事项。

二、高阶段检察官助理职责

【其他】

  1.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进行审查;

  2.对相关部门会商案件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