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职权
一、员额检察官职权
检察官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检察长的委托,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传唤、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询问证人和对诉讼活动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3.组织收集、调取、审核证据,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4.组织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勘验、检查等;
5.审查案件材料;
6.主持案件听证会、公益诉讼磋商座谈会;
7.出席法庭,宣读起诉书(上诉书、抗诉书、出庭意见书)、讯问被告人、对相关证据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发表出庭意见等;
8.查阅、调取人民法院案卷;
9.临场监督死刑执行;
10.检察长委托检察官负责的其他办案事项。
二、检察官办案组主办检察官职责
主办检察官除行使检察官办案职权外,对检察官办案组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检察官办案组办理案件的组织、指挥、协调;
2.负责编入检察官办案组检察辅助人员的分工、提出考核建议等管理工作。
三、部门负责人职权
(一)业务部门负责人除作为检察官承办案件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1.经检察长授权,对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以及拟向检察长报告的案件进行审核;
2.经检察长授权,对检察官办理案件的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抗诉书、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重要法律文书进行审核,审核范围可以由各级人民检察院结合实际依法确定;
3.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案件,为办理案件的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提供参考意见;
4.通过听取案件汇报、查看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抽查案卷材料等,对本部门检察官办理的案件进行常规检查;
5.督促检察官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以及本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决定;
6.对检察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整改;
7.向检察长报告检察官履职情况;
8.对本部门检察人员开展考核管理;
9.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案件或者重要法律文书时,可以要求检察官对案件重新审查或者补充相关材料,但不得直接改变检察官意见或者要求检察官改变意见。业务部门负责人与检察官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可以召集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也可以将审核意见连同检察官处理意见一并报检察长决定。检察官处理意见与检察官联席会议多数检察官意见不一致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将案件报检察长决定。
四、检察长职权
(一)下列案件或者办案事项,应当由检察长作出决定: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2.涉及国防、外交等敏感案件;
3.重大的职务犯罪、涉黑涉恶犯罪、金融犯罪案件;
4.涉案人数众多,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案件;
5.新类型案件以及对于法律适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6.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和提请复核的案件;
7.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等的规定,其他需要由检察长决定的办案事项。
(二)检察长可以对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的案件或者办案事项进行审核。检察长审核案件,可以要求检察官重新审查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
检察长可以要求检察官报告其办理案件的有关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长可以要求检察官作出说明:
1.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的;
2.检察官办理的案件可能受到不当过问、干预的;
3.当事人举报投诉检察官违法办案的;
4.律师申诉、控告检察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5.检察官存在其他未依法履行办案职责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