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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职权清单(省院办理刑事犯罪案件检察官职权)

有效

发布于 2025-11-27 / 4 阅读 /

本文目录

省院办理刑事犯罪案件检察官职权(适用普通刑事犯罪案件、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

一、员额检察官职权

【管辖案件】

  1.对案件管辖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强制措施案件】

  2.提出撤销下级院逮捕决定的意见;

  3.提出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意见;

  4.对羁押必要性提出审查意见;

  5.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是否合法提出审查意见;

【批延案件】

  6.决定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提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

  7.对侦查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备案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二审、再审案件】

  8.决定对取证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排除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非法证据的意见;决定排除其他非法证据;

  9.决定将自首、立功等材料和线索移交侦查机关调查核实,或者自行调查核实;

  10.决定补充收集证据;提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意见;决定对其他情形的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11.对是否回避提出审查意见;

  12.决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原审被告人提供辩护;

  13.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收集、调取证据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14.决定通知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

  15.决定申请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16.决定建议法院延期审理;决定提请法院恢复审理;

  17.决定同意上诉、再审案件原处理决定或者裁判;

  18.对死刑判决案件和可能改判无罪、发回重审、改变刑罚种类或者量刑幅度的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19.对是否支持抗诉、撤回抗诉、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意见;

【诉讼监督案件】

  20.决定对刑事诉讼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调查核实;

  21.对侦查机关不当立案、不立案,以及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22.认为侦查机关立案不当或者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要求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提出纠正意见;

  23.决定向侦查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

  24.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25.决定对侦查活动中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口头提出纠正意见;提出书面纠正违法、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26.决定对审判活动中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口头提出纠正意见;提出书面纠正违法、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27.对本级或者下级被监督单位不回复、不纠正的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28.对被监督单位要求复查纠正意见的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29.审查对其他司法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要求其他司法机关说明理由;

  30.提出对省法院死刑复核活动监督的审查意见,提出向最高检提请监督或者报告的审查意见;

【复核案件】

  31.对侦查机关要求复核、提请复核的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核准追诉案件】

  32.对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刑事申诉案件】

  33.对被害人提出申诉的不起诉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34.对控告申诉部门移送的刑事申诉案件提出是否提出抗诉、提请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复查终结的意见;

【专项案件】

  35.对省院统一把关的专项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36.对下级院报请省院备案审查的专项案件,决定同意下级院处理意见;不同意下级院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查意见;

  37.落实上级机关对案件的指示并报送案件办理情况;

  38.跟踪、指导下级院专项案件的办理和专项工作的开展,督促下级院执行省院专项工作决定;

【请示案件】

  39.对下级院书面请示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备案案件】

  40.对下级院备案案件,决定同意下级院处理意见;不同意下级院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查意见;

【指导案件】

  41.对下级院书面汇报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42.对下级院报请审批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43.提出纠正下级院案件错误处理决定的意见;

【检察建议】

  44.提出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风险提示函等的意见;

【其他】

  45.对有重大影响案件提出公开审查的意见;

  46.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47.提出移送犯罪线索的意见;

  48.对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49.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50.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委托检察官负责的其他办案事项。

二、部门负责人职权

【管理案件】

  1.决定或者调整案件承办检察官;

  2.决定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

【专项案件】

  4.对省院统一把关的专项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5.对下级院报请省院备案审查的专项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6.对下级院执行省院专项办案工作决定的情况提出督办意见;

【指导案件】

  7.决定对办案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制定办案工作制度,提出办案指导意见;

  8.对下级院汇报案件提出指导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监督案件】

  9.对检察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整改;对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形的,提出纠正意见报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决定;

  10.督促检察官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以及本院副检察长、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决定;

【其他】

  11.对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12.决定回复案管部门发送的《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决定向案件管理部门移送其他法律监督线索;

  13.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副检察长职权

【管辖案件】

  1.对案件的管辖作出处理决定;

【审查强制措施案件】

  2.决定是否撤销下级院逮捕决定;

  3.决定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4.对羁押必要性审查作出处理决定;

  5.决定对违法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提出纠正意见;

【批延案件】

  6.决定纠正侦查机关不当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7.决定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二审、再审案件】

  8.决定排除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非法证据;

  9.决定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10.决定是否支持抗诉、撤回抗诉;决定不同意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对拟提请或者提出抗诉的案件提出审核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或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11.决定对死刑判决案件、可能改判无罪、发回重审、改变刑罚种类、量刑幅度的案件提出意见;

【诉讼监督案件】

  12.对侦查机关不当立案、不立案,以及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13.认为侦查机关立案不当或者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要求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决定提出纠正意见;

  14.决定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提出检察意见;

  15.对本级或者下级被监督单位不回复、不纠正的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16.对被监督单位要求复查纠正意见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17.决定对省法院死刑复核活动提出监督意见;决定是否向最高检提请监督或者报告;

【复核案件】

  18.对侦查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核准追诉案件】

  19.决定将报请核准追诉案件退回下级院补查;

  20.对拟报最高检核准追诉的案件提出审核意见,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刑事申诉案件】

  21.对被害人提出申诉的不起诉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22.决定对控告申诉部门移送的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终结;

【专项案件】

  23.对省院统一把关的专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24.决定纠正下级院报请省院备案审查的专项案件的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25.决定下发专项行动办案工作指导性意见;

  26.对下级院不规范执行省院专项办案工作决定的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请示案件】

  27.对下级院请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28.决定纠正下级院备案案件的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29.拟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提出审核意见,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指导案件】

  30.对下级院书面汇报的重要案件提出指导意见;

  31.对下级院报请审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32.决定纠正下级院案件的错误处理决定,并向检察长报备;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其他】

  33.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出公开审查的决定;

  34.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35.决定重要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

  36.决定纠正分管部门检察官办案中严重不规范情形;

  37.受检察长委托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38.提出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意见;

  39.对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的案件或者办案事项进行审核,可以要求检察官报告其办理案件的有关情况、重新审查或者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

  40.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利益或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提出审核意见;对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涉及国防、外交等敏感案件,重大的涉黑涉恶犯罪、金融犯罪案件以及涉案人数众多,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危害后果严重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41.对新类型案件以及对于法律适用具有普遍指导意见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42.决定书面纠正违法、移送犯罪线索;

  43.对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提出审核意见;

  44.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45.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四、检察长职权

  1.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对回避前取得的证据和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作出处理决定;决定将检察长本人的回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2.决定是否将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3.决定书面纠正违法、发出检察建议、移送犯罪线索;

  4.对需要报请高检院核准追诉的案件,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5.对存在重大情况的省院统一把关的专项案件、报请省院备案审查的专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6.对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的请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7.对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的备案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8.决定纠正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案件的错误处理决定;

  9.对存在重大情况的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10.决定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11.决定将其他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12.对其他报请审批案件和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13.其他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