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检察官职权
一、员额检察官职权
【管辖案件】
1.对案件管辖提出审查意见;
【提前介入案件】
2.对提前介入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强制措施案件】
3.决定先行拘留,决定延长拘留期限;
4.提出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的意见;
5.对羁押必要性提出审查意见;
【批延案件】
6.对本院立案侦查案件是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提出审查意见;
7.对本院或者下级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作出处理决定;
【审查起诉案件】
8.对是否回避提出审查意见;
9.决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
10.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收集、调取证据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11.对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材料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12.决定对取证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
13.决定通知监察机关、本院侦查部门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
14.决定将自首、立功等材料和线索移交监察机关、本院侦查部门调查核实;
15.提出查封、扣押、冻结及处理涉案财物的意见;
16.决定补充收集证据;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意见;
17.提出自行补充侦查的意见;
18.提出退回补充调(侦)查的意见;
19.对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20.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21.提出变更监察机关、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意见;
22.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不起诉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二审、再审案件】
23.决定申请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24.决定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决定提出恢复审理建议;
25.对是否支持抗诉、撤回抗诉、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审查意见;
26.对死刑判决案件和可能改判无罪、发回重审、改变刑罚种类或者量刑幅度的案件提出审查意见;对其他案件决定提出维持原判、改判的意见;
【诉讼监督案件】
27.决定对刑事诉讼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调查核实;
28.提出建议本院侦查部门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对建议不被采纳的提出审查意见;
29.对本院侦查部门侦查违法情形提出审查意见;
30.决定对审判活动中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口头提出纠正意见;提出书面纠正违法、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复议案件】
31.对监察机关提请复议的不起诉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刑事申诉案件】
32.对被不起诉人申诉的不起诉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33.对其他刑事申诉案件提出是否提出抗诉、提请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复查终结的意见;
【请示案件】
34.对下级院书面请示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备案案件】
35.对下级院备案案件,决定同意下级院处理意见;不同意下级院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查意见;
【指导案件】
36.对高检院交办的中管干部案件和其他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与负责办理的市院共同提前介入,同步审查,对市院案件处理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7.对交办市院审查起诉的省管干部案件,进行跟踪、督办,指导监检衔接,对市院案件处理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8.对下级院汇报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39.对下级院报请审批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40.提出纠正下级院案件错误处理决定的意见;
【其他】
41.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等提出审查意见;
42.提出移送犯罪线索的意见;
43.对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44.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45.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委托检察院负责的其他办案事项。
二、部门负责人职权
【管理案件】
1.决定或者调整案件承办检察官;
2.决定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3.对是否提前介入监察机关调查案件、本院立案侦查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建议本院侦查部门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对建议不被采纳的提出审核意见;
5.决定对本院侦查部门侦查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对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提出审核意见;
【指导案件】
6.决定对办案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制定办案工作制度,提出办案指导意见;
7.对下级院汇报案件提出指导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其他】
8.决定回复案管部门发送的《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决定向案件管理部门移送其他法律监督线索;
9.对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10.由部门负责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副检察长职权
【管辖案件】
1.对案件的管辖作出处理决定;
【提前介入案件】
2.对是否提前介入监察机关调查案件、本院立案侦查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决定提前介入意见;
【审查强制措施案件】
3.决定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
4.对羁押必要性审查作出处理决定;
【批延案件】
5.对本院立案侦查案件是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作出处理决定;
【审查起诉案件】
6.决定排除非法证据;
7.决定查封、扣押、冻结及处理涉案财物;
8.决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9.决定自行补充侦查;
10.决定退回补充调(侦)查;
11.对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12.决定变更监察机关、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13.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不起诉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二审、再审案件】
14.决定是否支持抗诉、撤回抗诉;决定不同意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15.决定对死刑判决案件和可能发回重审、改变刑罚种类或者量刑幅度的案件提出意见;
【刑事申诉案件】
16.对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的不起诉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17.决定对其他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终结;
【请示案件】
18.对下级院请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备案案件】
19.决定纠正下级院备案案件的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指导案件】
20.对市院办理的中管干部案件、省管干部案件和其他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负责与最高检、省监委等机关沟通协调,报告重要案件情况,对市院案件处理意见提出审核意见;
21.对下级院汇报的重要案件提出指导意见;
22.对下级院报请审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23.决定纠正下级院案件的错误处理决定,并向检察长报备;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其他】
24.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等提出审核意见;
25.决定对重要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
26.决定纠正分管部门检察官办案中严重不规范情形;
27.受检察长委托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28.提出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意见;
29.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30.对检察官职权范围内决定的案件或者办案事项进行审核,可以要求检察官重新审查,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
31.要求检察官报告办理案件的有关情况并作出说明;
32.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四、检察长职权
1.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对回避前取得的证据和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作出处理决定;决定将检察长本人的回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2.对监察机关提请复议的不起诉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3.对可能改判无罪的案件提出意见;
4.决定是否将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5.对本院侦查部门不采纳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建议的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6.对本院侦查部门侦查活动中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作出处理决定;
7.决定书面纠正违法、发出检察建议、移送犯罪线索;
8.对中管干部案件、省管干部案件以及其他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9.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等作出处理决定;
10.对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的请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11.对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的备案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12.决定纠正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案件的错误处理决定;
13.决定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14.决定将其他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15.对其他报请审批案件和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16.其他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