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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职权清单(省院办理刑事执行案件检察官职权)

有效

发布于 2025-11-27 / 1 阅读 /

本文目录

省院办理刑事执行案件检察官职权

一、员额检察官职权

【管辖案件】

  1.对案件管辖提出审查意见;

【讯问合法性核查案件】

  2.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

  3.决定向刑事检察部门提出核查意见;

  4.决定向侦查机关提出核查意见;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案件】

  5.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开展实地检察;

  6.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

  7.对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违法的,提出实行监督的意见;

【羁押期限监督案件】

  8.对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案件的办案期限和羁押期限违法及久押不决的, 开展调查核实,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询问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实行监督的意见;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

  9.提出同意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检察意见;

  10.对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出实行监督的意见;

【监管执法监督案件】

  11.对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违法的,提出实行监督的意见;

【社区矫正监督案件】

  12.办理社区矫正监督案件,对违法情形提出审查意见;

【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

  13.对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是否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违法情形提出实行监督的意见;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案件】

  14. 办理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案件,对相关控告、举报线索协助调查核实,对交付现场和监管、医疗、生活等场所实地检察,询问被强制医疗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审查和监督意见;

【事故检察案件】

  15.提出对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机构等场所事故和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死亡事件进行调查核实的意见;

  16.对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机构等场所事故和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死亡事件的调查结论,提出审查意见;

【巡回检察案件】

  17.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的巡回检察,提出巡回检察反馈意见的建议;

  【控告申诉案件】

  18. 办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看守所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案件和刑事被执行人及其亲近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申诉案件,认为原处理决定正确的,决定审查结案;确有错误的,决定口头纠正或者提出书面纠正、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罪犯又犯罪案件】

  19.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讯问罪犯,开展调查核实,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提出审查意见,行使办理刑事犯罪案件检察官职权;

【请示案件】

  20.对下级院书面请示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备案案件】

  21.备案审查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案件,决定同意下级院处理决定;认为下级院处理决定可能错误的,通知下级院核查后报结果;认为下级院处理决定错误的,提出审查意见;

【指导案件】

  22.提出开展专项检察活动的意见;

  23.对下级院书面汇报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24.对下级院报请审批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25.提出纠正下级院案件错误处理决定的意见;

【其他】

  26.对是否回避提出审查意见;

  27.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瑕疵、安全隐患,或者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决定口头纠正;

  28.对刑事执行活动中的严重违法、重大事故或者未采纳口头纠正意见的,提出书面纠正的意见;

  29.对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可能执法不公、重大监管漏洞、重大安全隐患、重大事故风险等问题,提出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30.对办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提出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的意见;

  31.提出向有关主管部门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意见;

  32.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33.对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34.提出对刑事执行案件公开听证的意见;

  35.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决定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36.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委托检察官负责的其他办案事项。

二、部门负责人职权

【管理案件】

  1.决定或者调整案件承办检察官;

  2.决定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对刑事执行案件公开听证;

【指导案件】

  4.组织开展专项检察活动;

  5.决定对办案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制定办案工作制度,提出办案指导意见;

  6.对下级院汇报案件提出指导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监督案件】

  7.认定并纠正检察官办案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对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形的,提出纠正意见报副检察长决定;

【其他】

  8.决定回复案管部门发送的《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决定向案件管理部门移送其他法律监督线索;

  9.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副检察长职权

【管辖案件】

  1.对案件的管辖作出处理决定;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

  2.对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面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意见;

【事故检察案件】

  3.对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机构等场所事故和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死亡事件,决定进行调查核实;

  4.对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机构等场所事故和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死亡事件的调查结论,作出处理决定;

【巡回检察案件】

  5.决定作出巡回检察反馈意见和发出检察建议;

【控告申诉案件】

  6.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看守所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案件和刑事被执行人及其亲近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申诉案件,决定书面 提出纠正或者发出检察建议;

【罪犯又犯罪案件】

  7.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行使办理刑事犯罪案件副检察长职权;

【请示案件】

  8.对下级院请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备案案件】

  9.决定纠正下级院备案案件的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指导案件】

  10.决定开展专项检察活动;

  11.对下级院书面汇报的重要案件提出指导意见;

  12.对下级院报请审批案件提出处理决定;

  13.决定纠正下级院案件的错误处理决定,并向检察长报备;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其他】

  14.对刑事执行活动中的严重违法、重大事故或者未采纳口头纠正意见的,决定书面提出纠正意见;

  15.决定将办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办理;

  16.对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可能执法不公、重大监管漏洞、重大安全隐患、重大事故风险等问题,决定发出检察建议;

  17.决定纠正分管部门检察官办案中严重不规范情形;

  18.决定重要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

  19.受检察长委托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20.提出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意见;

  21.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22.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四、检察长职权

  1.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对回避前取得的证据和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作出处理决定;决定将检察长本人的回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2.对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可能执法不公、重大监管漏洞、重大安全隐患、重大事故风险等问题,决定发出检察建议;

  3.决定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

  4.对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的请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5.对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的备案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6.决定纠正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案件的错误处理决定;

  7.决定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8.决定将其他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9.对其他报请审批案件和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10.其他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