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院办理刑事执行案件检察官职权
一、员额检察官职权
【管辖案件】
1.对案件管辖提出审查意见;
【讯问合法性核查案件】
2.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
3.决定向刑事检察部门提出核查意见;
4.决定向侦查机关提出核查意见;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案件】
5.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场所开展实地检察;
6.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
7.对侦查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违法的,提出实行监督的意见;
【羁押期限监督案件】
8.对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案件的办案期限和羁押期限违法及久押不决的, 开展调查核实,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询问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实行监督的意见;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
9.提出同意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检察意见;
10.对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出实行监督的意见;
【监管执法监督案件】
11.对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违法的,提出实行监督的意见;
【社区矫正监督案件】
12.办理社区矫正监督案件,对违法情形提出审查意见;
【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
13.对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是否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对违法情形提出实行监督的意见;
【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案件】
14. 办理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案件,对相关控告、举报线索协助调查核实,对交付现场和监管、医疗、生活等场所实地检察,询问被强制医疗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审查和监督意见;
【事故检察案件】
15.提出对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机构等场所事故和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死亡事件进行调查核实的意见;
16.对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机构等场所事故和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死亡事件的调查结论,提出审查意见;
【巡回检察案件】
17.对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的巡回检察,提出巡回检察反馈意见的建议;
【控告申诉案件】
18. 办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看守所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案件和刑事被执行人及其亲近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申诉案件,认为原处理决定正确的,决定审查结案;确有错误的,决定口头纠正或者提出书面纠正、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罪犯又犯罪案件】
19.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讯问罪犯,开展调查核实,接待律师及案件相关人员,提出审查意见,行使办理刑事犯罪案件检察官职权;
【请示案件】
20.对下级院书面请示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备案案件】
21.备案审查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案件,决定同意下级院处理决定;认为下级院处理决定可能错误的,通知下级院核查后报结果;认为下级院处理决定错误的,提出审查意见;
【指导案件】
22.提出开展专项检察活动的意见;
23.对下级院书面汇报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24.对下级院报请审批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25.提出纠正下级院案件错误处理决定的意见;
【其他】
26.对是否回避提出审查意见;
27.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瑕疵、安全隐患,或者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决定口头纠正;
28.对刑事执行活动中的严重违法、重大事故或者未采纳口头纠正意见的,提出书面纠正的意见;
29.对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可能执法不公、重大监管漏洞、重大安全隐患、重大事故风险等问题,提出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30.对办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提出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的意见;
31.提出向有关主管部门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的意见;
32.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33.对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34.提出对刑事执行案件公开听证的意见;
35.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决定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36.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委托检察官负责的其他办案事项。
二、部门负责人职权
【管理案件】
1.决定或者调整案件承办检察官;
2.决定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对刑事执行案件公开听证;
【指导案件】
4.组织开展专项检察活动;
5.决定对办案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制定办案工作制度,提出办案指导意见;
6.对下级院汇报案件提出指导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监督案件】
7.认定并纠正检察官办案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对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形的,提出纠正意见报副检察长决定;
【其他】
8.决定回复案管部门发送的《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决定向案件管理部门移送其他法律监督线索;
9.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副检察长职权
【管辖案件】
1.对案件的管辖作出处理决定;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案件】
2.对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面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检察意见;
【事故检察案件】
3.对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机构等场所事故和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死亡事件,决定进行调查核实;
4.对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机构等场所事故和被监管人、被强制医疗人死亡事件的调查结论,作出处理决定;
【巡回检察案件】
5.决定作出巡回检察反馈意见和发出检察建议;
【控告申诉案件】
6.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看守所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控告、申诉案件和刑事被执行人及其亲近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申诉案件,决定书面 提出纠正或者发出检察建议;
【罪犯又犯罪案件】
7.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行使办理刑事犯罪案件副检察长职权;
【请示案件】
8.对下级院请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备案案件】
9.决定纠正下级院备案案件的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指导案件】
10.决定开展专项检察活动;
11.对下级院书面汇报的重要案件提出指导意见;
12.对下级院报请审批案件提出处理决定;
13.决定纠正下级院案件的错误处理决定,并向检察长报备;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其他】
14.对刑事执行活动中的严重违法、重大事故或者未采纳口头纠正意见的,决定书面提出纠正意见;
15.决定将办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办理;
16.对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可能执法不公、重大监管漏洞、重大安全隐患、重大事故风险等问题,决定发出检察建议;
17.决定纠正分管部门检察官办案中严重不规范情形;
18.决定重要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
19.受检察长委托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20.提出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意见;
21.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22.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四、检察长职权
1.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对回避前取得的证据和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作出处理决定;决定将检察长本人的回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2.对刑事执行活动中存在可能执法不公、重大监管漏洞、重大安全隐患、重大事故风险等问题,决定发出检察建议;
3.决定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
4.对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的请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5.对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的备案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6.决定纠正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案件的错误处理决定;
7.决定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8.决定将其他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9.对其他报请审批案件和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10.其他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