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院办理民事检察案件检察官职权
一、员额检察官职权
【案件受理】
1. 对拟依职权受理的案件提出意见;
【案件审查】
2. 提出自行回避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回避的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3. 决定对本案其他当事人提出的监督申请一并审查;
4. 决定调取法院民事诉讼案件正卷;提出调取案件副卷的意见;
5. 提出提办下级院受理案件,报请上级院办理本院已受理案件,或者将案件交下级院办理的意见;
6. 决定调取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7. 提出书面听取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人员的意见,全面了解案件审判、执行的相关事实和理由;
8. 提出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物证、现场的意见;
9. 决定向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咨询的意见;
10. 提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的意见;
11. 决定查询、调取、复制其他证据材料;
12. 提出组织案件公开听证,对公开听证活动直播或者录播的意见;
13. 提出指令下级院调查核实相关证据,或者委托外地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相关证据的意见;根据上级院的指令或外地人民检察院的委托,提出开展调查工作的意见;
14. 提出召开专家论证会的意见;
15. 提出对案件中止审查的意见;决定对案件恢复审查;
16. 提出扣除调卷、鉴定、评估、审计、专家咨询等办案期限的审查意见;
17. 提出将案件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意见;
18. 提出向人民法院发出《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的意见;
19. 提出指派司法警察协助办案的意见;
【案件处理】
20. 决定对案件作出终结审查、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21. 对是否提出抗诉、提请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支持起诉提出意见;
22. 对是否提出审违监督、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提出意见;
23. 决定将依申请监督案件的处理结果告知控申部门;
24. 提出撤销下级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复查意见;决定复查维持下级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25. 对法院未采纳检察监督意见的案件,提出是否跟进监督的意见;
【专项案件】
26. 落实上级机关对案件的指示并报送案件办理情况;
27. 跟踪、指导下级院专项案件的办理和专项工作的开展,督促下级院执行上级院专项工作决定;
【请示案件】
28. 对下级院书面请示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备案案件】
29. 对下级院备案案件,决定同意下级院的处理意见;不同意下级院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查意见;
【指导案件】
30. 对下级院书面汇报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31. 提出纠正下级院案件错误处理决定的意见;
【其他】
32. 出席抗诉案件、提出再审建议案件再审法庭,履行监督职责;
33. 提出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意见;
34. 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35. 提出移送内部法律线索、犯罪线索的意见;
36. 对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37. 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委托检察官行使的其他办案事项。
二、部门负责人职权
【管理案件】
1. 指导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调查核实相关证据,要求检察官对案件重新审查或补充相关材料;
2. 决定扣除调卷、鉴定、评估、审计、专家咨询等办案期限;
3. 决定指令下级院调查核实相关证据;
4. 决定委托外地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相关证据;
5. 决定根据上级院指令、外地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开展调查工作;
6. 对检察官办理案件的抗诉书、再审检察建议书、检察建议书重要法律文书进行审核;
7. 决定本院部门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
【指导案件】
8. 决定对办案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制定办案工作制度,提出办案工作指导意见;
9. 对下级院汇报案件提出指导意见;
【监督案件】
10. 决定听取检察官汇报办案情况;
11. 提出并纠正检察官办案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对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形的,提出纠正意见报副检察长决定;
【其他】
12. 决定回复案管部门发送的《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决定向案件管理部门移送其他法律监督线索;
13. 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副检察长职权
【案件受理】
1. 决定依职权受理案件;
【案件审查】
2. 决定或者调整案件承办检察官;
3. 决定组建检察官办案组,指定主办检察官;
4. 决定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对回避前取得的证据和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作出处理决定;
5. 决定调取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副卷;
6. 决定提办下级院受理的案件;决定将案件报请上级院办理;决定将案件交下级院办理;
7. 决定书面听取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人员的意见,全面了解案件审判、执行的相关事实和理由;
8. 决定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物证、现场;
9. 决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10. 决定组织案件公开听证;决定公开听证活动直播或者录播;
11. 决定召开专家论证会;
12. 决定案件中止审查;
13. 决定向人民法院发出《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
14. 决定指派司法警察协助办案;
【案件处理】
15. 决定对一般民事案件提出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发出审判纠法监督检察建议或者执行监督检察建议;
16. 对检察监督案件法院处理结果作出审查决定;
【专项案件】
17. 决定开展专项行动;
【指导案件】
18. 对下级院书面汇报的重要案件提出指导意见;
19. 决定纠正下级院案件的一般性错误,并向检察长报备;
20. 对下级院一般请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的请示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21. 决定不同意下级院备案案件的处理意见;
22. 对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的请示案件、备案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其他】
23. 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24. 决定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
25. 决定移送犯罪线索;
26. 决定重要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
27. 决定纠正分管部门检察官办案中严重不规范情形;
28. 决定回复法院对检察监督行为提出的书面异议;
29. 受检察长委托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30. 对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31. 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四、检察长职权
1. 决定副检察长的回避,对回避前取得的证据和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作出处理决定;决定将检察长本人的回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2. 决定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3. 决定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4. 决定移送重大犯罪线索;
5. 决定撤回或变更本院作出的决定;决定撤销或变更下级院的案件处理决定;
6. 对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的请示案件、备案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7. 对存在重大情况的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8. 决定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9. 决定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有社会影响的案件;
10. 对其他报请审批案件和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11. 其他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