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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职权清单(省院办理行政检察案件检察官职权)

有效

发布于 2025-11-27 / 4 阅读 /

本文目录

省院办理行政检察案件检察官职权

一、员额检察官职权

【案件受理】

  1. 对拟依职权受理的案件提出意见;

【案件审查】

  2. 决定按照简易程序办理;决定简易程序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办理;

  3. 提出自行回避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回避的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4. 决定对本案其他当事人提出的监督申请并案审查;

  5. 决定调取法院行政诉讼案件正卷;提出调取案件副卷的意见;

  6. 提出报请上级院办理本院已受理案件的意见;提出将案件交下级院办理的意见;提出指定下级院办理案件的意见;

  7. 决定调取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8. 提出书面听取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人员的意见,全面了解案件审判、执行的相关事实和理由;

  9. 提出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物证、现场的意见;

  10. 决定向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咨询的意见;

  11. 提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的意见;决定查询、调取、复制其他证据材料;

  12. 提出组织案件公开听证,对公开听证活动直播或者录播的意见;

  13. 提出指令下级院调查核实相关证据,或委托外地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相关证据的意见;

  14. 提出根据上级院指令或外地人民检察院委托开展调查工作的意见;

  15. 提出召开专家论证会的意见;

  16. 提出对案件中止审查的意见;决定对案件恢复审查;

  17. 提出扣除调卷、鉴定、评估、审计、专家咨询等办案期限的审查意见;提出延长审查期限的意见;

  18. 提出将案件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的意见;

  19. 决定是否开展及终结行政争议化解,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上级院挂牌督办案件提出行政争议化解意见;

  20. 提出向人民法院发出《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的意见;

  21. 提出指派司法警察协助办案的意见;

【案件处理】

  22. 决定案件终结审查、不支持监督申请;

  23. 提出抗诉、提请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查意见;

  24. 提出审违监督、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的审查意见;提出反向衔接案件发出《检察意见书》、终结审查或者移送其他单位的意见;

  25. 决定将依申请监督案件的处理结果告知控申部门;

  26. 提出对检察监督案件法院处理结果的审查意见;提出撤回、变更已作出的监督意见、不支持监督申请等决定的意见;

【专项案件】

  27. 落实上级机关对案件的指示并报送案件办理情况;

  28. 跟踪、指导下级院专项案件的办理和专项工作的开展;

  29. 督促下级院执行上级院专项工作决定;

【请示案件】

  30. 对下级院书面请示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备案案件】

  31. 对下级院备案案件,决定同意下级院处理意见;不同意下级院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查意见;

【指导案件】

  32. 对下级院书面汇报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33. 提出纠正下级院案件错误处理决定的意见;

【其他】

  34. 出席抗诉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再审法庭,履行监督职责;

  35. 提出发出纠正违法、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和其他检察建议的意见;提出撤回、变更检察意见书的意见; 对下级院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违法行为检察建议提出审查意见。

  36. 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37. 提出移送犯罪线索的意见; 提出向案件管理部门移送其他法律监督线索的意见;决定将办理的行政裁判件监督案件同步监督线索移送下级检察院;

  38. 对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39. 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委托检察官负责的其他办案事项。

 

二、部门负责人职权

【管理案件】

  1. 指令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调查核实相关证据;

  2. 决定指令下级院调查核实相关证据或委托外地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相关证据;

  3. 根据上级院的指令或者外地人民检察院的委托,决定开展调查工作;对于当事人申请听证但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决定不予听证;

  4. 决定召开专家论证会;

  5. 决定本院部门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

  6. 对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指导案件】

  7. 决定对办案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制定办案工作制度,提出办案工作指导意见;

  8. 对下级院汇报案件提出指导意见;

【监督案件】

  9. 决定听取检察官汇报办案情况;

  10. 认定并纠正检察官办案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对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形的,提出纠正意见报副检察长决定;

【其他】

  11. 决定回复案管部门发送的《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决定向案件管理部门移送其他法律监督线索;

  12. 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履行的其他职权。

 

三、副检察长职权

【案件受理】

  1. 决定依职权受理案件;

【案件审查】

  2. 决定或者调整案件承办检察官;

  3. 决定组建检察官办案组,指定主办检察官;

  4. 决定调取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副卷;

  5. 决定报请上级院办理本院已受理的案件,提办下级院受理的案件,或者将案件交下级院办理;

  6. 决定书面听取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人员的意见,全面了解案件审判、执行的相关事实和理由;

  7. 决定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物证、现场;

  8. 决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9. 决定组织案件公开听证;决定公开听证活动直播或者录播;

  10. 决定案件中止审查;决定延长办案期限;

  11. 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上级院挂牌督办案件的行政争议化解事项;

  12. 决定向人民法院发出《说明案件执行情况通知书》;

  13. 决定指派司法警察协助办案;

【案件处理】

  14. 决定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决定对案件提请抗诉、提出抗诉;决定发出审违监督、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决定反向衔接发出《检察意见书》、终结审查或者移送其他单位;

  15. 对检察监督案件法院处理结果作出审查决定;决定撤回、变更已作出的监督意见、不支持监督申请等决定;

【请示案件】

  16. 决定下级院请示案件回复意见;

【备案案件】

  17. 决定不同意下级院备案案件的处理意见;

【专项案件】

  18. 决定开展专项监督行动;

【指导案件】

  19. 对下级院书面汇报的重要案件提出指导意见;

  20. 决定纠正下级院案件的一般性错误,并向检察长报备;

【其他】

  21. 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22. 决定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 决定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决定发出其他检察建议;决定撤回、变更检察建议书;决定下级检察院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发行政违法行为检察建议;

  23. 决定移送犯罪线索;

  24. 决定重要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

  25. 决定纠正分管部门检察官办案中严重不规范情形;

  26. 决定回复法院对检察监督行为提出的书面异议;

  27. 受检察长委托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28. 决定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决定检察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回避;对回避前取得的证据和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作出处理决定;

  29. 对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30. 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四、检察长职权

  1. 决定将检察长本人的回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2. 决定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3. 对刑行交叉的行政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4. 决定移送重大犯罪线索;

  5. 决定撤回或变更本院作出的决定;决定撤销或变更下级院的决定;

  6. 对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的请示案件、备案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7. 对存在重大情况的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8. 决定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9. 决定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有社会影响的案件;

  10. 决定向人民法院、行政机关通报行政诉讼监督情况,向党委、人大报告行政诉讼监督年度工作;

  11. 对其他报请审批案件和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12. 其他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