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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职权清单(省院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官职权)

有效

发布于 2025-11-27 / 2 阅读 /

本文目录

省院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官职权

一、员额检察官职权

【管辖案件】

  1.对案件管辖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强制措施案件】

  2.提出撤销下级院逮捕决定的意见;

  3.提出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意见;

  4.对羁押必要性提出审查意见;

【批延案件】

  5.决定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提出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

  6.对侦查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备案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二审、再审案件】

  7.对是否回避提出审查意见;

  8.决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提供辩护;

  9.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收集、调取证据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10.决定对取证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

  11.决定通知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

  12.决定将自首、立功等材料和线索移交侦查机关调查核实,或者自行调查核实;

  13.决定补充收集证据;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意见;

  14.决定申请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15.决定建议法院延期审理;决定提请法院恢复审理;

  16.决定同意上诉、再审案件原处理决定或者裁判;

  17.对死刑判决案件和可能改判无罪、发回重审、改变刑罚种类或者量刑幅度的案件提出审查意见;对其他案件决定提出维持原判、改判的意见;

  18.对是否支持抗诉、撤回抗诉、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意见;

【诉讼监督案件】

  19.决定对刑事诉讼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调查核实;

  20.对侦查机关不当立案、不立案,以及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21.认为侦查机关立案不当或者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要求说明理由,不说明理由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决定提出纠正意见;

  22.决定向侦查机关发出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

  23.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24.决定对侦查活动中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口头提出纠正意见;提出书面纠正违法、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25.决定对审判活动中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口头提出纠正意见;提出书面纠正违法、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26.对本级或者下级被监督单位不回复、不纠正的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27.对被监督单位要求复查纠正意见的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28.审查对其他司法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要求其他司法机关说明理由;

  29.提出对省法院死刑复核活动监督的审查意见,提出向高检院提请监督或者报告的审查意见;

【复核案件】

  30.对侦查机关提请复核的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核准追诉案件】

  31.对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民事检察监督案件】

  32.对涉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33.具体职权参照办理民事检察案件检察官职权清单;

【行政检察监督案件】

  34.对涉未成年人权益的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35.具体职权参照办理行政检察案件检察官职权清单;

【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案件】

  36.对涉未成年人权益的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37.具体职权参照办理公益诉讼检察案件检察官职权清单;

【刑事执行案件】

  38.对涉未成年人的刑事执行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39.对集中关押未成年人的看守所或区域监管执法活动违法的,提出开展监督的意见;

  40.对未成年人管教所、集中关押未成年人的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的巡回检察,提出巡回检察反馈意见的建议;

【刑事申诉案件】

  41.对被害人提出申诉的不起诉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42.决定对刑事申诉案件审查结案;对其他刑事申诉案件提出是否提出抗诉、提请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复查终结的意见;

【请示案件】

  43.对下级院书面请示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备案案件】

  44.对下级院备案案件,决定同意下级院处理意见;不同意下级院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查意见;

【指导案件】

  45.提出开展省级涉未成年人保护专项行动的意见;

  46.对下级院书面汇报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47.对下级院报请审批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48.提出纠正下级院案件错误处理决定的意见;

【其他】

  49.决定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家庭教育指导、犯罪记录封存及查询等工作;

  50.决定单独或者联合有关单位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救助、协调跨省异地帮教等工作;

  51.提出发出检察建议、检察关注函、移送犯罪线索的意见;

  52.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设区市检察院请示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53.对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54.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委托检察官负责的其他办案事项;

 

二、部门负责人职权

【管理案件】

  1.决定或者调整案件承办检察官;

  2.决定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

【指导案件】

  3.决定对办案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制定办案工作制度,提出办案指导意见;

  4.对下级院汇报案件提出指导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其他】

  5.决定回复案管部门发送的《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决定向案件管理部门移送其他法律监督线索;

  6.对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7.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副检察长职权

【管辖案件】

  1.对案件的管辖作出处理决定;

【审查强制措施案件】

  2.决定是否撤销下级院逮捕决定;

  3.决定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4.对羁押必要性审查作出处理决定;

【批延案件】

  5.决定纠正侦查机关不当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二审、再审案件】

  6.决定排除非法证据;

  7.决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8.决定是否支持抗诉、撤回抗诉;决定不同意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9.决定对死刑判决案件、可能改判无罪、发回重审、改变刑罚种类、量刑幅度的案件提出意见;

【诉讼监督案件】

  10.对侦查机关不当立案、不立案,以及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11.决定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提出检察意见;

  12.对本级或者下级被监督单位不回复、不纠正的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13.对被监督单位要求复查纠正意见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14.决定对省法院死刑复核活动提出监督意见;决定是否向高检院提请监督或者报告;

【复核案件】

  15.对侦查机关提请复核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核准追诉案件】

  16.决定将报请核准追诉案件退回下级院补查;

【民事检察监督案件】

  17.对涉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检察监督案件】

  18.对涉未成年人权益的行政检察监督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案件】

  19.对涉未成年人权益的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刑事执行案件】

  20.对涉未成年人的刑事执行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21.决定对集中关押未成年人的看守所或区域监管执法活动开展监督;

  22.决定制作巡回检察反馈意见和发出检察建议;

【刑事申诉案件】

  23.对被害人提出申诉的不起诉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24.决定对其他刑事申诉案件复查终结;

【请示案件】

  25.对下级院请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备案案件】

  26.决定纠正下级院备案案件的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指导案件】

  27.决定开展省级涉未成年人保护专项行动;

  28.对下级院书面汇报的重要案件提出指导意见;

  29.对下级院报请审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30.决定纠正下级院案件的错误处理决定,并向检察长报备;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其他】

  31.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设区市检察院请示的案件和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32.决定发出检察关注函;

  33.决定重要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

  34.决定纠正分管部门检察官办案中严重不规范情形;

  35.受检察长委托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36.提出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意见;

  37.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39.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四、检察长职权

  1.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对回避前取得的证据和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作出处理决定;决定将检察长本人的回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2.决定是否将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3.决定书面纠正违法、发出检察建议、移送犯罪线索;

  4.对需要报请高检院核准追诉的案件,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5.对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的请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6.对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的备案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7.指令下级院纠正错误决定,或者依法撤销、变更下级院对案件的决定;

  8.对存在重大情况的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设区市检察院请示的案件和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9.决定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10.决定将其他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11.对其他报请审批案件和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12.对重大敏感以及新类型涉未成年人的案件和办案事项作出决定;

  12.其他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