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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职权清单(省院办理控告申诉案件检察官职权)

有效

发布于 2025-11-27 / 2 阅读 /

本文目录

省院办理控告申诉案件检察官职权

一、员额检察官职权

【管辖案件】

  1.对案件管辖提出审查意见;

【控告案件】

  2.决定对突发信访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3.决定受理分流控告、申诉、司法救助、国家赔偿等案件;决定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控告、举报移送本院侦查部门;

  4.对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本院工作人员办案中的违法行为、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控告申诉,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认为原处理决定错误的,提出审查意见;

  5.对本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活动违法的控告或者举报,提出审查意见;

【刑事申诉案件】

  6.决定对刑事申诉案件审查结案;对可能存在错误的刑事申诉案件,提出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的意见;

【民事申请复查案件】

  7.决定对民事申请复查案件不予复查;对可能存在错误的民事申请复查案件,提出移送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复查的意见;

【司法救助案件】

  8.决定对救助申请人有关情况开展调查核实;

  9.决定对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支持;对给予司法救助的金额、方式等提出审查意见;

【国家赔偿案件】

  10.对国家赔偿类案件是否立案作出处理决定;

  11.决定对国家赔偿类案件委托进行文证审查或者重新鉴定;

  12.提出给予国家赔偿的方式、项目、金额等意见;

  13.对赔偿复议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14.对下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对同级或者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提出报请高检院审查的意见;

【终结案件】

  15.提出启动涉检控告、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终结程序的意见;

【律师参与案件】

  16.决定邀请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控告申诉赔偿类事项进行评析;

【请示案件】

  17.对下级院书面请示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备案案件】

  18.对下级院备案案件,决定同意下级院处理意见;不同意下级院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查意见;

【指导案件】

  19.提出向下级院交办重要信访案件的意见;决定督办重要信访案件;

  20.对下级院涉检控告、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提出予以终结或者不予终结的意见;

  21.对下级院书面汇报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22.提出纠正下级院案件错误处理决定的意见;

【其他】

  23.对是否回避提出审查意见;

  24.提出对控告申诉案件公开听证的意见;

  25.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等提出审查意见;

  26.提出发出检察建议、反向审视提醒函、纠正意见函和改进工作意见函的意见;

  27.对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28.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29.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委托检察官负责的其他办案事项。

 

二、部门负责人职权

【管理案件】

  1.决定或者调整案件承办检察官;

  2.决定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将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控告申诉,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4.决定将民事申请复查案件移送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复查;

  5.决定对控告申诉案件公开听证;

【指导案件】

  6.决定向下级院交办重要信访案件;

  7.决定对办案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制定办案工作制度,提出办案指导意见;

  8.对下级院汇报案件提出指导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监督案件】

  9.决定听取检察官办案情况汇报;

  10.认定并纠正检察官办案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对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形的,提出纠正意见报副检察长决定;

【其他】

  11.决定回复案管部门发送的《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决定向案件管理部门移送其他法律监督线索;

  12.对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13.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副检察长职权

【管辖案件】

  1.对案件的管辖作出处理决定;

【控告案件】

  2.对本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活动违法的,决定提出纠正意见;

【刑事申诉案件】

  3.决定将刑事申诉案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

【司法救助案件】

  4.决定给予司法救助的金额、方式;

【国家赔偿案件】

  5.对国家赔偿复议、赔偿监督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终结案件】

  6.决定对涉检控告、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不予终结;

【请示案件】

  7.对下级院请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备案案件】

  8.决定纠正下级院备案案件的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指导案件】

  9.对下级院书面汇报的重要案件提出指导意见;

  10.决定纠正下级院案件的错误处理决定,并向检察长报备;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11.决定发出反向审视提醒函、纠正意见函和改进工作意见函;

【其他】

  12.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等作出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13.决定重要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

  14.决定纠正分管部门检察官办案中严重不规范情形;

  15.受检察长委托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16.提出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意见;

  17.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18.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四、检察长职权

  1.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对回避前取得的证据和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作出处理决定;决定将检察长本人的回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2.决定纠正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本院工作人员办案中的违法行为;

  3.对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4.决定将拟终结的涉检控告、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5.决定发出检察建议;

  6.对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的请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7.对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的备案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8.决定纠正下级院存在重大情况案件的错误处理决定;

  9.对存在重大情况的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10.决定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11.决定将其他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12.对其他报请审批案件和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13.其他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