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院检务督察部门检察官职权
一、员额检察官职权
【线索管理、研判】
1.对工作中发现的或者其他单位、部门移送的检察人员涉嫌违反检察职责、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线索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提出自办、交办、移送的意见;
2.对受理的涉嫌违反检察职责线索进行分析研判,提出予以了结、暂存待查、启动司法责任调查程序的处置意见;
【司法责任追究】
3.开展司法责任调查工作,决定采取调阅卷宗材料、与当事检察人员谈话、询问有关知情人等调查方式;
4.提出抽调检察官等有关人员组成司法责任调查组的意见;
5.提出延长调查期限的意见;
6.提出对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检察人员和违反检察职责行为情节较轻的检察人员的处理意见;
7.审查检察人员不服司法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复核申请,提出处理意见;
8.提出将错误执行死刑、错误羁押十年以上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案件责任人的调查处理意见报最高检审核的意见;
【检察官惩戒】
9.参加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案件听证,就本院检察官违反检察职责案件进行举证质证、发表意见,并接受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委员的询问;
10.受理并初步审查下级检察院提交的调查决定书、提请惩戒审议意见书,就是否属于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事项提出意见;
11.受理并初步审查当事检察官提交的听证申请;
12.根据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审议情况,提出是否补充调查的意见;
13.根据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制作审查意见书,并督促相关检察院落实;
14.受理当事检察官、所在检察院对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查意见的异议申请,提请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15.起草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相关工作文件,提请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16.执行省检察院党组和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其他相关决定;
【请示案件】
17.对下级检察院请示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备案、审核案件】
18.对设区市检察院司法责任调查决定书、延长调查期限情况进行备案审查,对调查处理意见进行审核,提出督促纠正未依法追究检察人员司法责任,或者处理处分违法、不当等问题的意见;
【指导案件】
19.指导下级检察院开展司法责任调查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执法督察】
20.根据省检察院党组部署或者检察长决定,就具体个案、某类案件或者上级检察院相关决议、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等,提出开展个案督察或者专项督察的意见;
21.组织个案督察、专项督察工作,决定采取调阅卷宗材料、与当事检察人员谈话、询问有关知情人等督察方式;
22.对个案督察、专项督察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置意见,或者就相关问题提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的意见;
【其他】
23.指导下级检察院开展执法督察、追责惩戒工作;
24.提出将重要案件和重大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25.检察长、分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委托检察官负责的其他办案事项。
二、部门负责人职权
【管理案件】
1.决定或者调整司法责任调查案件承办检察官;
2.决定向下级检察院交办涉嫌违反检察职责线索、执法督察整改问题;
3.对延长调查期限提出审核意见;
4.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指导案件】
5.对下级检察院请示案件提出指导意见;
6.指导下级检察院开展司法责任调查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监督案件】
7.决定听取本部门检察官办案情况汇报、抽查本部门案卷材料,查看检察业务应用系统;
8.督促本部门检察官执行上级检察院以及本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的决定;
9.对本部门检察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整改;
10.对设区市检察院司法责任调查决定书、延长调查期限情况进行备案审查,对调查处理意见进行审核,提出督促纠正未依法追究检察人员司法责任,或者处理处分违法、不当等问题的意见;
【其他】
11.对需要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12.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检察长职权
1.决定直接或者指定辖区内其他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检察人员开展司法责任调查;
2.决定开展专项执法督察;
3.决定启动司法责任调查程序;
4.决定延长司法责任调查期限;
5.决定抽调人员组成司法责任调查组;
6.决定对检察官惩戒案件提请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
7.决定对检察官惩戒案件补充调查;
8.决定提请省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对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检察人员的处理意见;
9.决定将有较大争议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
10.决定将错误执行死刑、错误羁押十年以上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案件责任人的调查处理意见报最高检审核;
11.其他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