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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职权清单(设区市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检察官职权)

有效

发布于 2026-01-22 / 3 阅读 /

本文目录

设区市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检察官职权

一、员额检察官职权

【管辖案件】

  1.对案件管辖提出审查意见;

【提前介入案件】

  2.对提前介入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强制措施案件】

  3.决定先行拘留,决定延长拘留期限;

  4.决定延长强制措施审查期限;

  5.提出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的意见;

  6.对羁押必要性提出审查意见;

【批延案件】

  7.对本院立案侦查案件是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提出审查意见;

  8.对本院或者下级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作出处理决定;

【审查起诉案件】

  9.对是否回避提出审查意见;

  10.决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

  11.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收集、调取证据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12.对辩护律师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材料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13.决定对取证合法性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

  14.决定通知监察机关、本院侦查部门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

  15.决定将自首、立功等材料和线索移交监察机关、本院侦查部门调查核实;

  16.提出查封、扣押、冻结及处理涉案财物的意见;

  17.决定补充收集证据;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意见;

  18.提出自行补充侦查的意见;

  19.提出退回补充调(侦)查的意见;

  20.对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21.提出变更监察机关、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意见;

  22.决定启动认罪认罚程序;

  23.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24.提出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调整量刑建议的意见;

  25.提出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的意见;

  26.提出就不起诉案件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的建议;

  27.对犯罪嫌疑人如实自愿供述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提出报请最高检核准不起诉的意见;

  28.对适用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29.决定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

  30.提出变更、追加、补充起诉的意见;

  31.提出撤回起诉的意见;

  32.决定申请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33.决定建议法院延期审理;决定提请法院恢复审理;

【二审、再审案件】

  34.对是否支持抗诉、撤回抗诉、提出抗诉、提请抗诉或者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提出审查意见;

  35.对可能改判无罪、发回重审案件提出审查意见;对其他案件决定提出维持原判、改判的意见;

【诉讼监督案件】

  36.决定对刑事诉讼活动中涉嫌违法的行为调查核实;

  37.提出建议本院侦查部门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的意见;对建议不被采纳的提出审查意见;

  38.对本院侦查部门侦查违法情形提出审查意见;

  39.决定对审判活动中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口头提出纠正意见;提出书面纠正违法、发出检察建议的意见;

【复议案件】

  40.对监察机关提请复议的不起诉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刑事申诉案件】

  41.对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的不起诉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42.对其他刑事申诉案件提出是否提出抗诉、提请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复查终结的意见;

【请示案件】

  43.对下级院书面请示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备案案件】

  44.对下级院备案案件,决定同意下级院处理意见;不同意下级院处理意见的,提出审查意见;

【指导案件】

  45.对市监委移送并交下级院办理的案件,进行跟踪、督办、指导监检衔接及案件办理工作,对下级院案件处理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46.对下级院书面汇报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47.对下级院报请审批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48.提出纠正下级院案件错误处理决定的意见;

【其他】

  49.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50.提出移送犯罪线索的意见;

  51.对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52.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53.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委托检察院负责的其他办案事项。

二、部门负责人职权

【管理案件】

  1.决定或者调整案件承办检察官;

  2.决定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3.对是否提前介入监察机关调查案件、本院立案侦查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建议本院侦查部门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对建议不被采纳的提出审核意见;

  5.决定对本院侦查部门侦查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对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提出审核意见;

【指导案件】

  6.决定对办案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制定办案工作制度,提出办案指导意见;

  7.对下级院汇报案件提出指导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其他】

  8.决定回复案管部门发送的《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决定向案件管理部门移送其他法律监督线索;

  9.对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10.由部门负责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副检察长职权

【管辖案件】

  1.对案件的管辖作出处理决定;

【提前介入案件】

  2.对是否提前介入监察机关调查案件、本院立案侦查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决定提前介入意见;

【审查强制措施案件】

  3.决定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

  4.对羁押必要性审查作出处理决定;

【批延案件】

  5.对本院立案侦查案件是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作出处理决定;

【审查起诉案件】

  6.决定排除非法证据;

  7.决定查封、扣押、冻结及处理涉案财物;

  8.决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9.决定自行补充侦查;

  10.决定退回补充调(侦)查;

  11.对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况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