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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职权清单(基层院办理控告申诉案件检察官职权)

有效

发布于 2026-01-23 / 1 阅读 /

本文目录

基层院办理控告申诉案件检察官职权

一、员额检察官职权

【管辖案件】

  1.对案件管辖提出审查意见;

【控告案件】

  2.决定对突发信访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3.受理分流控告、申诉、司法救助、国家赔偿等案件;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控告、举报,报市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4.对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本院工作人员办案中的违法行为、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控告申诉,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认为原处理决定错误的,提出审查意见;

  5.对本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活动违法的控告或者举报,提出审查意见;

【刑事申诉案件】

  6.决定对刑事申诉案件审查结案;对可能存在错误的刑事申诉案件,提出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的意见;

【司法救助案件】

  7.决定对救助申请人有关情况开展调查核实;

  8.决定对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支持;对给予司法救助的金额、方式等提出审查意见;

【国家赔偿案件】

  9.对国家赔偿类案件是否立案作出处理决定;

  10.决定对国家赔偿类案件委托进行文证审查或者重新鉴定;

  11.提出给予国家赔偿的方式、项目、金额等意见;

  12.对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提出报请市院审查的意见;

【终结案件】

  13.提出启动涉检控告、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的终结程序的意见;

【律师参与案件】

  14.决定邀请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控告申诉赔偿类事项进行评析;

【其他】

  15.对是否回避提出审查意见;

  16.提出对控告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的意见;

  17.提出发出检察建议、反向审视提醒函、纠正意见函和改进工作意见函的意见;

  18.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等提出审查意见;

  19.对相关部门会商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20.对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21.检察长、副检察长、部门负责人委托检察官负责的其他办案事项。

二、部门负责人职权

【管理案件】

  1.决定或者调整案件承办检察官;

  2.决定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对重要案件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将侦查机关刑事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的控告申诉,移送相关部门办理;

  4.决定对控告申诉案件公开听证;

【监督案件】

  5.决定听取检察官办案情况汇报;

  6.认定并纠正检察官办案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对存在严重不规范情形的,提出纠正意见报副检察长决定;

【其他】

  7.决定回复案管部门发送的《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决定向案件管理部门移送其他法律监督线索;

  8.对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9.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副检察长职权

【管辖案件】

  1.对案件的管辖作出处理决定;

【控告案件】

  2.对本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活动违法的,决定提出纠正意见;

【刑事申诉案件】

  3.决定将刑事申诉案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办理;

【司法救助案件】

  4.决定给予司法救助的金额、方式;

【国家赔偿案件】

  5.对国家赔偿监督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终结案件】

  6.决定对涉检控告、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不予终结;

【其他】

  7.对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对存在重大情况的提出审核意见;

  8.决定发出反向审视提醒函、纠正意见函和改进工作意见函;

  9.决定重要会商案件的回复意见;

  10.决定纠正分管部门检察官办案中严重不规范情形;

  11.受检察长委托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12.提出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意见;

  13.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14.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四、检察长职权

  1.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对回避前取得的证据和诉讼行为是否有效作出处理决定;决定将检察长本人的回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2.决定纠正阻碍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本院工作人员办案中的违法行为;

  3.对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4.决定将拟终结的案件报请上级院决定;

  5.决定发出检察建议;

  6.对存在重大情况的交办案件、挂牌督办案件、领导批示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7.决定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8.决定将其他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9.对其他报请审批案件和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10.其他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