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院法律政策研究检察官职权
一、员额检察官职权
【检委会办公室工作】
1.对提交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案件,提出实体审查意见;
2.对提交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的议题,提出审查意见;
【检察改革工作】
3.承办上级院部署改革任务,起草改革调研报告等;
【对台司法互助工作】
4.根据省院指派对涉台司法文书、案件情况进行审查,承办送达文书、通报信息任务;
【案例和检察建议工作】
5.筛选、修改拟报送上级院的备选案例;
6.对各业务部门制发的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提出审查修改意见;
【理论和应用研究工作】
7.参与专题调研和理论研究;
8.决定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制度创新文件等提出修改论证意见;
【其他】
9.对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10.检察长、副检察长、部分负责人委托检察官负责的其他办案事项。
二、部门负责人职权
【检委会办公室工作】
1.决定提出对提请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的实体审查意见;
2.对提请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提出审核意见;
【案例和检察建议工作】
3.提出拟报送上级院的备选案例意见;
4.对各业务部门制发的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提出审核意见;
【理论和应用研究工作】
5.决定开展专题调研和有关理论研究;
【其他】
6.决定回复案管部门发送的《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决定向案件管理部门移送其他法律监督线索;
7.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8.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副检察长职权
【案例和检察建议工作】
1.对拟报送上级院的备选案例提出审核意见;
【其他】
2.对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需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特别重大案件报检察长决定;
3.提出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的意见;
4.对其他需要报请检察长决定的案件和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5.其他由检察长委托行使的职权。
四、检察长职权
1.决定将拟报送上级院的备选案例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2.决定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
3.决定将其他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4.对其他报请审批案件和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5.决定改变质量评查中发现的特别重大案件的原处理结果;
6.其他应当由检察长行使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