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其构成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条系1997年《刑法》沿用1979年《刑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仅将“煤气”改为“燃气”。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属于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